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
一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环境公益诉讼写入法律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性突破。
从“环境公益诉讼首次写入法律”“环境公益诉讼开始制度破冰”等可知,人们对新《民事诉讼法》充满了期待。
事实上,早在新的《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之前,无论是民间环保组织还是有着政府背景的环境组织已经开始尝试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比如,2009年环保部下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问题,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此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又在贵州等地提起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等也在2011年开始尝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1年9月20日,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环境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环境法学家及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由国内民间环保组织发起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并被看作是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
但是,这些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它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一些政策文件的规定,比如,国务院的决定中就明确“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院也并非随意一家法院都可以。无论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还是自然之友等组织,大多选择建立了环保法庭的法院。
环境公益诉讼虽然已经开始破冰之旅,但它仍旧遭遇法律上的障碍。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两类公益诉讼。
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环保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法律依据,因此,一些环保组织开展更加大胆、更加积极地尝试环境公益诉讼。仅2013年1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就向山西、内蒙古发出三份律师函,其中,就山西省原平市住房保障与城乡建设管理局修建公路导致大面积污染问题,要求原平市住建局在限定的期限内消除环境污染,否则将提出环境诉讼;2013年1月1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公益律师赵京慰再次发出两份律师信,一份发给在香港上市的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限其就超标排污问题进行整改,否则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另一份律师函件针对巴彦淖尔市临河东城区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也敦促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否则亦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不难看出,环境公益诉讼完成法律制度破冰之后,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将会成倍增长。
(一)人大法工委认为《民事诉讼法》将团体改为组织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有关会议上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做了专门解释。
他认为,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是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王胜明为此解释说,社会团体的概念是一个窄概念。他表示,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
而据此前公开的我国环境组织的现状显示,2011年,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46万多个,其中,约25万个都被称作社会团体,另20多万家则被称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另有2000多个是按基金会注册的。
按照这样的事实,目前我国社会上大量存在的非政府组织并不都是社会团体,其中更大部分是非社会团体。按照王胜明的解释,将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确实是扩大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1]
另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民个人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其中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是,环境公益诉讼大多数涉及的是公民个人利益。按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公民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不需要按照新增加的公益诉讼条款解决。
(二)新的《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确定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