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
在中国和芬兰两国友好关系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中芬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获得新的更大的推动和发展。2010年9月底至10月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代表团访问芬兰,既增强了两国法律领域的相互了解和共识,又开启了未来两国法律界相互学习和借鉴的新路径。代表团参加了中芬法治模式研讨会,访问了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国会监察官办公室、赫尔辛基大学,既介绍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发展趋势,又学习了荷兰法治模式的特点、宪法改革的新进展、国会宪法委员会的独特性、最高行政法院的特点、最高法院的特色、检察官制度和国会监察官制度的特色,以及芬兰法治建设中人权法地位上升的趋势和轻刑化政策的实践经验。
关键词: | 北欧 |
Against the general background of continuous strengthening of friendly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 and Finland,the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law circles of the two countries has gained new momentum. In late September and early October of 2010,a delegation from the Institute of Law,CASS paid a study visit to Finland,which increased the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consensus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Finnish law circles and opened up new channels for them to learn from each other’s experiences. During the study visit,the delegation participated in the Seminar on the Chinese and Finnish Mode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visited various Finnish government and academic institutions,including the Constitutional Law Committee of the Parliament,the Supreme Court,the Office of the Prosecutor General,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the Ministry of Justice,the Office of Parliamentary Ombudsman,and the University of Helsinki. Through these activities,the members of the delegation introduced to their Finnish colleagues the achievements made in and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and learned a lot from their Finnish colleagues abou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innish mode of the rule of law,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reform,the unique features of the Parliamentary Constitutional Law Committee,the Supreme Court,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the Prosecution System,and the Parliamentary Ombudsman system,th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of human right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and the policy of lenient criminal punishment in Fi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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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7日至10月1日,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芬兰科学院的合作协议,在2009年中芬比较法国际研讨会成功举办的基础上,由法学研究所李林所长率领的我院代表团访问芬兰。期间,代表团在赫尔辛基参加了中芬法治模式研讨会,并根据合作方赫尔辛基科学院和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的安排,访问了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国会监察官办公室、赫尔辛基大学。代表团的访问受到芬兰最高司法部门和法学界的高度重视,获得较高规格的接待。代表团从研讨会和访谈中了解到芬兰法治模式的若干特点和新发展。
一 中芬关系及法律领域的交流概述
芬兰是一个人口只有530万的北欧小国,却拥有“森林王国”、“欧洲绿色之肺”和“圣诞老人故乡”等诸多美称。芬兰连续多年被评为世界上腐败程度最低、廉洁程度最高的国家。在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芬兰几度蝉联榜首。
2010年是中芬建交60周年,胡锦涛总书记在10月28日致芬兰总统塔里娅·哈洛宁的贺电中说:“建交60年来,中芬关系健康稳定发展。进入新世纪,两国领导人互访不断,政治关系更加成熟,经贸合作务实开展,各领域合作成果显著。双方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密切沟通和协调。中国高度重视对芬关系,希望双方以建交60年为新的起点,增进政治互信,扩大互利合作,丰富合作内涵,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使中芬关系成为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传统国家关系的典范。”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哈洛宁总统在贺电中提到:“两国在科技、教育和法制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顺利,文化交流与民间往来日益多元化并富有活力。”
同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芬兰总理基维涅米互致贺电。温总理在贺电中说:“建交以来,中芬关系得到全面发展。双方人员往来密切,各领域合作成果丰硕,两国在国际事务中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发展中芬友好互利合作关系已成为双方共识。在新的历史阶段,中方愿与芬方共同努力,推动中芬关系不断向前发展。”基维涅米在贺电中表示:“芬中关系稳步发展,两国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司法和国际事务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入,芬兰对这些成就倍感骄傲,愿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入发展对华关系。”
赫尔辛基大学校长、商法学家Thomas Wilhelmsson告诉代表团,哈洛宁总统知晓并非常重视和鼓励他们与我院开展的法学交流活动。
二 芬兰法治模式的特点和新发展
访问期间,芬兰科学院Markku Mattila院长,最高法院Pauliine Koskelo院长,最高行政法院Pekka Hallberg院长,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Kimmo Sasi主席,国家检察官办公室Jukka Rappe检察官,司法部Tiina Astola常务秘书长,芬兰赫尔辛基大学Thomas Wilhelmsson校长,国会监察官办公室Maija Sakslin副专员等分别热情接待了代表团,还与代表团进行了专题座谈。
中芬法治模式研讨会于9月28日至29日在赫尔辛基举行。会议围绕“中芬法治的核心价值比较”、“中芬法律史比较”、“当代中芬法治模式比较”、“当代中芬法治模式的挑战与未来”四个大的主题展开研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参会人员包括:法学所所长李林教授,副所长冯军教授,《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徐炳教授,法制史研究室高旭晨教授、高汉成副教授,法理学研究室胡水君教授、贺海仁副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副教授,国际合作局施雪华女士。芬兰与会者包括了芬兰国内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权威学者近三十人。双方通过会议更深刻地了解到两国历史、传统和文化对现今法治工作的影响,两国法治模式的发展脉络,遇到的挑战、机遇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与会者认为两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有许多共通之处,可以互相切磋和借鉴,有必要开展密切、长期的联系与交流。
(一)北欧法治模式具有自身特点
在9月27日芬兰科学院Markku Mattila院长举办的招待宴会、9月28日研讨会开幕式和芬兰司法部举行的招待会上,司法部Tiina Astola常务秘书长强调,北欧国家的法律体系有自身的独特性,与其他国家,包括欧洲大陆国家有所不同。她强调,英语反映不了北欧国家的法律概念。
以宪法为例,根据图尔库大学Pekka Länsineva教授等的介绍,与其他许多欧洲国家如德国相比,传统上,北欧国家的宪法有以下特征:①强调立法主权(与英国的议会至上类似);②法律主要被视为政治和国家的工具(是在积极意义上的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