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
在多边框架内有效解决贸易争端是中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动机之一。作者分析了中国“入世”10年来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活动的具体情况,重点讨论了两个关键性问题: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否有效预防成员对协定的违反,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使用争端解决机制时是否存在针对中国的“好讼”倾向?作者认为,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和对争端解决活动日益积极的参与,中国利用国际经济规则来遏制他国针对性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的能力相应增强。中国国际经济地位的相对变化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出现针对中国“好讼”现象的重要原因。因为国家间经济地位的相对变化改变了相互间合作的收益,在多哈回合进展有限的情况下,其他成员希望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诉强制实施更高水平的国际合作。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出口额和贸易平衡状况等现有观测指标的缺陷进一步加强了其他成员对中国的关注,提高了其对中国申诉的可能性。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政府对特定部门利益的偏重以及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性使用都从不同途径提高了贸易伙伴对中国申诉的动力。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DSM)是多边贸易体系的中心支柱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世界经济稳定最独特的贡献。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索:首先,本文从理论、制度设计和中国需求三个方面对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其次,本文简要回顾与总结了中国“入世”10年来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实践。在第三和第四部分,本文分别回答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中普遍关注的两个核心问题,即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否有效预防其他成员对协定的违反、确保中国的贸易利益?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使用争端解决机制时是否存在针对中国的“好讼”倾向?在结论部分,本文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前景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 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如何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估?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选择适宜的评估标准。而为了确定这一标准,在理论上需要理清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作用,在实践中需要考虑WTO的制度设计、实际运行和中国的特定需求。
在理论上,绝大多数研究者将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实施国际贸易协定时纯粹的“触发战略(Trigger Strategies)”。
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制度设计综合反映了上述理论思考。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五个阶段:磋商与调解、专家组工作、上诉机构工作、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裁决报告和报告的执行。其中,触发战略的实际应用体现在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和WTO对成员贸易报复授权两个方面。WTO规定,当“一成员认为其根据适用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因另一成员采取的措施而减损”时,
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在多边框架内有效解决贸易争端是申请加入GATT/WTO的主要动机之一。“入世”前,中国一直未能从美国获得永久性“最惠国待遇”,并且处于20世纪80年代新贸易保护主义和美国依据“301条款”实施单边制裁的严重威胁之下,出口市场因而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要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