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现代经济追求的是互利共赢,只有追求互利共赢的经济目标,才能实现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矿业作为传统产业部门,如何通过各方互利合作来达到共赢局面,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是现代矿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的背景下,广西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桥头堡,应当进一步扩大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矿业合作,构建深层次的互利合作关系。
一 建立矿业合作法律平台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制度安排与设置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巨大。尤其是在法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法律制度已成为促进或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律作为调整经济增长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内容必须反映和契合特定的时代背景与经济社会诉求。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所产生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发展模式和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广西要与东盟国家进行矿业合作,实现我国矿业“走出去”的战略,实现矿业经济科学可持续的发展目标,必须精心设置相关矿业合作法律制度,使各方严格遵守“促进矿业国际合作,搭建合作法律平台”的原则,为实现矿业互利合作共赢模式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支撑和保障。这主要包括如下原因。
首先,搭建矿业合作法律平台是广西与东盟矿业合作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广西与东盟国家矿业合作的过程中,由于东盟国家从自身的矿业利益出发,所制定的本国法律差异较大,保护本国矿产资源,给矿业合作带来很大的阻力。因此,稳定、清晰、透明并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矿业合作条约或协定的制定,是进行互利合作、实现矿业共赢的基本前提。为此,广西必须以国家为依托,认真研究各国的法律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一股矿业立法的大浪潮。而绝大多数国家进行矿业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矿业法律制度设置创造更有吸引力的矿业投资环境,使其自身的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经济效益。在这股浪潮中,以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等为代表的东盟国家,在世界银行、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帮助下,纷纷修改或重新制定了能为国际矿业界和矿业投资者接受的、一定程度上可保障投资者权益(矿权保障)的矿业法,内容涉及矿业标准工作合同制度、典型的矿业生产合同制度、矿权保护制度以及矿业活动优惠制度等。这些法律制度的设置较大程度上考虑了当前的国际矿业形势,采用较多的矿业界的国际通行标准,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际矿业界和投资者的认可和肯定。因此,广西要想在矿业上与东盟国家展开深入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就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依托国家立法机构构建一个符合各方利益和需求的法律合作平台,与各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形成一套各方均能接受的、完整且符合实际情况的矿业合作规则。
其次,广西与东盟国家搭建矿业合作法律平台有助于促进我国现行矿业法的完善,最终又将促进广西与东盟国家矿业合作深层次发展。目前,我国调整矿业活动的基本法律是《矿产资源法》(1986年制定,1996年修订完善)。近十多年来,经济全球化广泛而深入地发展,国际矿业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跨国性的矿业合作与矿产资源比较优势互补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矿业发展的主流趋势。而现行《矿产资源法》的某些规定已成为我国矿业进行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阻碍因素。因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我国《矿产资源法》,使其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势在必行,为大势所趋。广西与东盟国家理应发挥地缘优势,在现有矿产资源法的框架之下,积极探索促进与东盟国家进行矿业互利合作的法律制度,着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工作,搭建一个实现矿业互利共赢的法律合作平台,为深化广西与东盟矿业合作提供有力保障。当前,在经贸往来和矿业合作过程中,尽管广西与东盟国家都做了很多努力,但仍然存在信用证内容和格式不统一、矿样测试标准不统一、矿产开发准入条件不一样等难题。因此,广西应发挥桥头堡作用,通过深入探讨,认真研究,寻求建立统一的、区域性的矿业合作标准,以促进广西与东盟国家矿业合作与共赢。
二 建立矿业互利合作的科技服务平台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矿业领域这也是不证自明的真理。矿业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矿业发展的规模和大小,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