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1月 |
一 区域经济转型与“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效应
(一)增值税的一般原理和普遍经验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顾名思义,是按增值因素计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来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法国。据统计,截至2010年11月,世界上已有165个国家或地区实行了增值税或者类似税种,而且绝大多数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推广并成为国际性税种,与增值税本身具有的诸多优点密切相关。
第一,增值税具有中性税收特征,可较好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主导性作用。政府在建立税制时,应以不干扰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原则。增值税允许纳税人抵扣购买货物和劳务时已支付的增值税款,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因此增值税对经济行为,包括企业生产决策、生产组织形式等,均不产生影响。也正是这种中性特征,使增值税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
第二,增值税具有收入弹性较高的特征,能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增值税首先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增值税的税额不会因为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一种商品从制造、批发到零售的各个环节,每个环节只要有增值因素,就征一道税,具有征收上的普遍性和连续性,有利于及时、稳定地组织财政收入。同时,增值税的收入规模与同期的国民收入规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国民收入增加,增值税的收入规模也自然扩大,反之亦然。正是由于增值税具有收入弹性较高的特性,因此在国民收入增长时能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下降时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第三,增值税能够避免重复征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有助于专业化生产和技术协作。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时代,讲究专业分工、协作生产和服务共享。作为一种新型的流转税,增值税保留了传统间接税按流转额全值计税和道道征税的特点,同时还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即在逐环节征税的同时,还实行逐环节扣税。各环节的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只是把从买方收取的税款转交给政府,而经营者本身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增值税税款。这就不会出现重复征税,也不会因为生产和流转环节的变化而造成税收负担上的不平衡,从而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专业化协作。
第四,增值税可以保证税负相对公平,减少偷税漏税。税收理论一致认为,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流转税,前后征税环节紧扣,通过对纳税人扣税凭证的强化管理,建立起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制约机制,在外部控制机制之外增加了内在自我控制机制。增值税还具有对外防御的功能,为本国商品和劳务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手段。如对本国出口商品和劳务适用零税率,对别国进口商品按本国的税收规定征收商品或劳务税,从税收上确保本国商品或劳务在出口时与进口商品或劳务税收负担保持一致,从而体现公平竞争。
(二)上海市“营改增”试点中的政策推进过程
实施“营改增”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2012年的财税改革的重点。对此,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上海“营改增”改革的先试先行。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从201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201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营改增”改革试点列为2012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重点。2012年以来,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多次听取有关上海推进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运行情况的汇报。2012年2月中旬,李克强副总理在沪考察期间,还专门主持召开了财税重点改革座谈会,认真听取上海市委、市政府和部分试点企业对“营改增”改革的意见建议,并对如何扎实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把推进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列为财税改革的重中之重和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自2011年以来,特别是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税制改革原则,作出了一整套有利于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