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1月 |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提供了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统计的2004年各地文化产业基础数据,具有法定属性和权威效力,并具备一般年度数据不可比拟的系统性和精确性,为分析比较各地文化产业发展状况提供了统一标准的量化依据。本项研究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得出的2004年文化产业国家统计标准基础数据,通过《以国家统计标准分析各地文化产业发展成效》、《全国各地文化产业发展成效比较》和《全国各地文化产业发展效应透析》3篇长文,已经对全国各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做出了较为全面的分析。[1]在此基础上,本文继续以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提供的2004年各地文化产业国家标准统计数据为依据,对上海文化产业发展状况做出全国统一量化标准的客观评价,同时也为本项研究下一步对其他省区市逐一展开分析进行探索。
一 上海文化产业基本情况
上海文化产业的基本情况数值来自国家统计局基础数据(见表1)。
表1 2004年上海文化产业基本情况
1.基础数据分析
(1)法人单位。截至2004年年底,上海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为30031户,占全国9.45%,处于全国第4位;占东部15.08%,处于东部第4位。广东、浙江、北京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均高于上海,依次占据全国及东部前3位。广东、浙江、北京、上海4地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合计占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总数的40.26%,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2)从业人员。截至2004年年底,上海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量为50.12万人,占全国5.03%,处于全国第6位;占东部7.64%,处于东部第6位。广东、浙江、山东、江苏、北京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均高于上海,依次占据全国及东部前5位。广东、浙江、山东、江苏、北京、上海6地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合计占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56.48%,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3)资产份额。截至2004年年底,上海文化产业资产拥有量为1747.46亿元,占全国9.42%,处于全国第3位;占东部12.63%,处于东部第3位。广东、北京文化产业资产拥有量均高于上海,依次占据全国及东部前2位。广东、北京、上海3地文化产业资产拥有量合计占全国文化产业总资产的43.76%,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4)市场(营业收入)份额。2004年,上海文化产业营业收入数额为1782.3亿元,占全国10.35%,处于全国第2位;占东部12.96%,处于东部第2位。广东文化产业营业收入数额高于上海,占据全国及东部第1位。广东、上海两地文化产业营业收入数额合计占全国文化产业全年营业总收入的35.06%,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5)实现增加值。2004年,上海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额度为269.5亿元,占全国7.84%,处于全国第5位;占东部10.95%,处于东部第5位。广东、北京、山东、浙江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额度均高于上海,依次占据全国及东部前4位。广东、北京、山东、浙江、上海5地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额度合计占全国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总量的55.65%,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6)增加值占GDP比重。2004年,上海GDP总量占全国4.82%,处于全国第7位;占东部8.7%,处于东部第6位;上海文化产业增加值占本地GDP的比重为3.34%,达全国平均水平的155.17%,处于全国第3位;达东部平均水平的120.11%,处于东部第3位。北京、广东文化产业增加值占本地GDP的比重均高于上海,依次占据全国及东部前2位。北京、广东、上海三地文化产业增加值占本地GDP的比重高出全国平均水平为55%~196%,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2.发展规模比较
对2004年上海文化产业基本情况数据的比较分析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上海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从业人员数量、资产拥有量、营业收入数额、实现增加值额度居于全国第2~6位,所占全国比重为5%~10%。在所有这些数据项上,上海文化产业均在全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分量。同时,上海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方GDP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5.17%,这足以证明上海文化产业发展的宏观规模总量在全国显著领先。
(2)上海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从业人员数量、资产拥有量、营业收入数额、实现增加值额度居于东部第2~6位(与其在全国的位次完全一致),所占东部比重为7.6%~13%。在所有这些数据项上,只有广东全面领先于上海,而北京、浙江在大部分数据项上领先于上海,另外山东在一部分数据项上领先于上海,江苏则在个别数据项上领先于上海。这就是说,在全国唯有东部若干省市可以同上海一比,中西部地区无一地在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