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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与对策

    作者:韩文甫 李国勇 出版时间:2007年03月
    摘要:本文介绍了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的现状及成绩,分析了河南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的困境与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河南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的对策与趋势。

    一 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的现状及成绩

    目前,河南城镇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在全省农村地区老年人的经济来源中,由子女供给的占到了总经济收入的将近70%,而老年人自己劳动所得及配偶供给也占到25%左右。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是通过子女和个人进行家庭养老,基本没有享受到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养老保障。

    近几年来,河南省在建立新型的农村养老制度方面也作了积极的探索,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1.进一步完善了“五保”供养制度,全面建立了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新机制

    2005年,河南全省免征农业税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渠道发生了新的变化,为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200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该《通知》首次统一制定了河南省“五保”供养新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原则,根据各地出台的年供养标准(含粮油等实物),集中供养的不低于每年1200元,分散供养的不低于每年1000元。河南省“五保”供养资金筹措渠道由原来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改为由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五保”供养资金列入省县两级财政预算,做到应保尽保,并不断提高“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比例,较好地解决了取消农业税后的“五保”供养问题。

    2.以老年人为重要保障对象的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实施

    2005年,全省6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低保试点工作。为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发出《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决定从2006年7月起,在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通知》精神,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享受低保。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河南省政府初步确定全省享受低保的农村居民人数为200万人左右,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6%,以后还将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进展顺利

    目前,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已由25个扩大到65个,人均财政补贴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已经覆盖了4000多万农民,占全省农村人口总数的59%,参合农民达3238.33万人,平均参合率为80.96%,比上年度增加了7.76个百分点,高出全国平均水平5.3个百分点。2006年1~5月份,共有568.3万人次享受到合作医疗补偿,其中有38.95万人次享受到大额(住院)补偿,达到封顶线1万元补偿的有1003万人。

    4.全面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制度

    2005年,河南省以省为单位进入国家扩大试点的范围,在全省142个县(市、区)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对年满60周岁、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民夫妻,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目前,符合国家确定的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共有5.6万多人,按照每人每年600元标准计算,全省共需资金3381万元。

    5.在农村全面推行了签订家庭赡养协议的制度

    把子女的赡养义务以协议书的形式规定下来,强化了家庭养老功能,使老年人的生活有了保障,减少了因赡养纠纷而产生的矛盾。同时,为老人的社会服务设施进一步加强,2005年,全省投入农村敬老院新建和扩建资金达6494.10万元,用于集中供养的“五保”户集中居住建房资金达4977万元,目前,农村的养老院达1960所。

    6.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河南省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提出了三种解决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目前,已有26万农民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1992年开始,河南省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14个省辖市、100来个县(市、区)先后开展了此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 河南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的困境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随着农村低保工作、新的“五保”供养制度和新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