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3月 |
一 司法鉴定的概念、功能及近期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重大变化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作为为诉讼服务的科学实证活动和科学手段,具有重要的诉讼功能和价值功能。司法鉴定的诉讼功能体现在,在各类诉讼案件中,证据都是核心问题,而许多证据的发现、提取、固定、审查判断要依靠司法鉴定技术去实现。司法鉴定的价值功能体现在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随着全国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诉讼价值取向的更新,诉讼证据规则中会在更大程度上强调和依靠对科学实证类证据的规范和应用,从而决定了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第一次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管理及与之相关的许多重大问题,是对三大诉讼法有关内容的具体化,也是在三大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尚未修改的前提下,以特别法的形式解决了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问题。其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严格设定了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侦查机关根据侦查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原则上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基本行为规范和义务,如统一接受委托、独立鉴定、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尊重科学、出庭作证等。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也已由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实施。上述《决定》与两个《办法》共同构成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依据。
在此以前,人民法院拥有司法鉴定的决定(启动)权、实施权、管理权、评断采信权,整个鉴定被人民法院一手垄断,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必然受到严重影响。因为,管理权与实施权一旦结合,要同时做到有效管理和鉴定结论客观、公正,于主观和客观方面均有困难。实际上,鉴定管理权与鉴定实施权并无法律上的内在联系,“两权”无须同时拥有。所以,《决定》规定,将司法鉴定的管理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将鉴定实施权交与鉴定机构,而法院享有司法鉴定的决定(启动)权、评断采信权,这对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中立,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 目前河南省司法鉴定的基本现状
迄今为止,河南省司法厅在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司法鉴定业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些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
在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方面,在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河南省司法厅先后制定了《实施〈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办法》(2001年12月5日发布)、《河南省司法厅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2001年12月5日试行),河南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制定了《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15日发布)、《关于办理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的几个问题》、《关于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的具体操作规程》(2003年4月18日发布)等。
在司法鉴定行业管理方面,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先后通过了《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章程》、《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关于设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等六个专业委员会的纪律工作委员会和维权工作委员会的决定》、《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在司法鉴定业务管理方面,河南省司法厅于2002年1月1日发布了《河南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于2005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制定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等等。可见,河南省司法鉴定的主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