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12月 |
近年来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广州市科技创新、经济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是最具活力、最具创新能力的实体,在经济增长、就业、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受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遇到各种困难。因而,有必要对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创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实现对技术创新活动最为有效的支持和引导。
The private sci-tech enterprises in Guangzhou grow fast in recent years and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in promoting sci-tech innov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mong them,private sci-tech SMEs are the most dynamic and innovative entities,which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maintaining the economic growth,employ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Due to its own shortcomings as well as the impact of external environment,the private sci-tech SMEs confront many difficulties on the course of its development. 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undertake the research work on the issues of SMEs’ innovation,in the purpose of supporting and guiding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ivities effectively.
Keywords: | InnovationPrivateSci-tech Enterprises |
一 国内外有关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做法及对广州市的启示
(一)国外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主要做法
要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创新服务体系来支撑。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实践,其扶持政策模式主要有三种典型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营造环境型;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直接支持型;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介于二者之间的政策引导型。
1.美国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的模式:营造环境型
美国政府不直接参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而是通过制定法律、采取务实的政策措施等间接方式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1)美国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的构成。美国的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由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综合性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民间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三个层次构成。
(2)美国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制度环境。美国政府以法律规范作为扶植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近20年来,美国政府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转移、技术推广、技术贸易、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财税金融扶植政策、科技计划的设立与实施等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先后通过了十几部法律。美国政府于1953年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专门负责处理中小企业事务,以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美国还设立白宫小企业委员会,协助小企业管理局开展工作。目前,小企业管理局在美国各地设有10个分局,100多个地方分支机构,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网络。
(3)美国政府采用的间接支持模式的政策措施。一是政府不断设计和实施一系列科技计划,并以此为载体,不断推动技术向民营科技企业的转移,如“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制造技术推广伙伴计划”等。二是营造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机构建设的发展环境,建立产业技术中心,向产业界尤其是小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服务。三是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计划。四是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扶持技术创新。美国政府根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不同需求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投资等方面的金融扶持。
2.日本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的模式:直接支持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的腾飞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推动技术创新的政策,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创新的政策。日本政府的技术创新政策以政府直接引导和支持某些关键技术领域和项目为特点,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是为技术创新提供直接的支持和服务,这反映出后发国家技术赶超战略的特点。
(1)日本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的构成。日本建立了完善的官产学研相结合的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日本政府层面的创新服务体系,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个层次是以各国立、公立的科研机构为基础的中小企业科技服务组织。第三个层次是民间的从事科技服务的组织,包括官方的、半官方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一些机构。
(2)日本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制度环境。日本制定了以《科学技术基础法》为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技术创新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规定。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开发研究,日本政府建立了技术顾问制度。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00多个公立试验机构,并以“巡回技术指导事业”等形式派遣技术顾问到现场具体指导。
(3)日本政府采用的直接支持模式的政策措施。日本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开发,专门制定了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给予50%的资助,资助上限为200万日元。日本政府还对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另外,为中小企业培养技术人才,日本在都道府县建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研修制度。
3.德国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的模式:政策引导型
德国的民营科技创新服务政策介于美国和日本之间,其技术服务体系也具有共同的特点,即既注重为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也注重对技术创新的直接支持,但更主要的还是体现为一种政策引导型的服务模式。
(1)德国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的构成。德国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由科研领域的技术创新服务、经济领域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独立技术创新服务构成。其中科研领域的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