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4月 |
出租屋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从2001年开始,广州市成立“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逐步确立“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各家参与、统一管理”的出租屋管理模式。新的管理模式实行6年来,广州市的出租屋管理服务逐步规范化,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一方面,随着广州市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实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广州市仍然面临着流动人员激增、“城中村”问题日盛、出租屋达标率低等问题和压力。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到实际,对广州市的出租屋管理服务模式进行剖析和创新,使广州市的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 出租屋管理与服务的基本理念
(1)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目的是通过规范房屋出租行为来管理流动人员,“看似管屋,实则管人”,这是由广州市当前流动人员问题严峻的现实决定的,这种情况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2)出租屋管理与服务并重是工作的努力方向,但近年应当将管理工作放在首位。但所有的管理工作必须首先考虑方便管理对象,即人性化管理。
(3)出租屋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安全防范,即社会治安和居住安全,而工作的着眼点就是收集并掌握全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出租屋相关信息和流动人员的信息。
(4)出租屋管理与服务工作应当充分调动和发挥屋主和租户的积极性,尽量使其能够主动配合管理甚至自我管理。
(5)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出管中心”)是出租屋管理与服务的枢纽和平台,参与流动人员管理相关的职能部门利用这一枢纽和平台,对基层行使管理职能;必须加强出管中心的建设,使其素质专业、人员稳定、行为规范。
(6)对于出租屋管理的对象(屋主和流动人员)必须采用奖罚并施的工作手段。
(7)服务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管理,某些服务同时也是管理的一种手段,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应当逐步地增加和提高。
二 管理过程中的基本矛盾
1.管理行为中各方主体
在出租屋管理与服务行为过程中基本可以分为四个主体:屋主、租户、出管中心和职能部门。这四个主体由于各自的利益、义务(职能)不同,在此过程中消极行为的表现也不大一样(见表1)。
表1 不同主体在管理过程中的消极行为倾向
因此,在设计新的管理模式时,应尽量在制度上避免这类消极行为,使各个主体都能够恪尽本分,积极主动地配合和参与管理和服务工作。
2.出管中心的身份地位与其实际工作职能的矛盾
即执法权的问题。出管中心定性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本身没有执法权,其日常工作主要是各职能部门委托其进行收集信息、代办证件等前期工作。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出租屋管理员身份尴尬,当遇到管理对象拒绝或逃避管理时,就缺乏合法的应对手段。这种矛盾造成两种恶果:要么管理不到位,要么非法粗暴执法。
3.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构设定与承担职能的矛盾
即协调机构的问题。市、区两级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出租屋管理的协调机构,并非职能部门,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的事权和财权都在相应的职能部门,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繁杂琐碎、错综复杂,具有牵涉面广、各类矛盾发生频繁,而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都是平级机关,协调的力度显然不够。
4.出租屋管理员素质与现实工作要求差距较大
即编制问题、待遇问题。出管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而且每个中心正式的事业编制不到3个,有的只有1个,其他人员全部从原户籍协管员转变或从社会招聘而来。由于待遇较低,难以吸引高素质人员参与。但出管中心是十几个与流动人员管理相关的职能部门的“神经末梢”,所以对出租屋管理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
5.对屋主设定的义务与出管中心提供的服务不对等
即只收税费不服务的问题。《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中对出租屋主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但并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这使得很多出租屋主对政府的管理行为产生抵触。而出管中心由于考核和奖励的主要指标是收取税费的多少,使得出管中心应利益驱动而将收取税费作为主要的工作重点,忽视了为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提供服务。
三 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目标设定
出租屋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使得流动人员井然有序、房屋租赁行为规范、社会治安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