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4月 |
21世纪是城市世纪,也是人类进入以城市为主体的现代化发展新阶段。城市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管理,而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直接影响到城市未来的发展战略与布局。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它不但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而且增强了人们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提高了市民的主人翁意识,体现的则是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相反,没有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将会付出十分高昂的城市管理成本,效率亦将事倍功半,若矛盾严重,亦有可能导致城市的管理者变成城市居民的敌对者。因此,城市规划要重视“公众参与”,拒绝“闭门造车”,要用民主方法、民主作风贯穿城市规划编制、修订、立法的全过程。
一 “公众参与”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英国斯凯夫顿报告,被认为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发展的里程碑。1947年,英国《城乡规划法案》最早规定允许公众对城市规划发表意见和看法。为了适应新时期的特点,1969年对《城乡规划法案》进行修订,制定了与传统的公众参与有所不同的方法、途径和形式,这就是著名的斯凯夫顿报告。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公众参与规划在欧美国家就成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规划师对公众参与理论的探讨和研究。1965年,鲍尔·戴维多夫发表了《倡导规划与多元社会》一文,他认为在多元化的社会,规划没有一个完整的、明确的公众利益,只有不同的“特别利益”。规划工作者要自己明白,并要公开表白,究竟他为哪一个利益作规划,并要为受规划所影响的其他人发言。在理论上,1969年,美国的谢莉·安斯汀发表文章《市民参与的梯子》,被视为公众参与的最佳指导文章。她在文中把参与梯子分为八级,归纳为三类。从鲍尔·戴维多夫(Paul Davidoff)提出的“倡导规划(Advocacy Planning)”1969年规划师莎莉·阿尔斯坦和谢莉·安斯汀提出平“市民参与阶梯”理论20世纪90年代Sager和Innes提出的“联络性规划”,他们总是非常重视公众参与,建议建立一整套机制,调动城市利益相关者全过程参与城市规划。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理论在我国的研究及实践。20世纪90年代,我国在城市规划领域中开始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生活环境和质量的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以人为本”、“公众参与”等现代城市规划理念越来越得到多方重视和关注,成为当前规划界以及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历时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广州、上海、深圳、大连,“法定图纸”、“经营城市”被引入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程度不断提高。广州在建设法制政府方面首开先河,《广州市规章制度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中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地方法规,让公众成为规章制度制定的主体。在理论研究上,孙施文、张萍、陈锦富、侯丽、戴月、陈志诚等学者均撰文论述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就如何借鉴欧美公众参与规划经验,提出了一些精辟的见解。
二 国外城市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实践比较
公众参与规划不是表面形式上的几个代表或利益团体参与,而是市民的普遍参与。且强调在规划的不同阶段确定公众参与的不同方式。公众参与不仅体现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还表现在规划的审批和执行阶段,尤其是在其执行阶段,公众可以对不合规划要求的行为向法院或仲裁监督机构进行申诉。
(一)美国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
在美国,城市总体规划,不是规划部门“闭门造车”或是“开门造车”的产物,公众参与是政府决策的重要步骤,并贯穿在城市规划的全过程中。在公众参与的机构设置上,有多种多样的官对民的组织和民对官的组织。例如,在小区层次上,由市政府组织,特别有关规划的公众参与形式有两种:一是小区规划办公室,专为政府的规划处提供信息和资料,也是官民之间沟通的桥梁,但是并没有把权力下放;二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参与,如小区规划理事会,市政府立法规定必须咨询它,它有权在小区规划和土地开发管理上制定哪些是要优先考虑的项目。城市规划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公众参与,参与的方式主要有问题研究会、邻里规划会议和机动小组等,且在规划的不同阶段公众参与的方式、参与的作用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