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6月 |
法制建设是城市得以公平、公正发展的保证,也是现代化城市管理的方向。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致力于完善城市的法制建设。2007年和2008年,中国的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大量的法律法规在这两年修订、提出或通过。本文从城市就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土地管理和节能减排管理五个方面,回顾和分析了2007~2008年推出的影响城市管理的重要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循环经济法、反垄断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和节约能源法等。这些极大地提升了城市管理的规范化。
Legal system is not only a guarantee for a city to develop fairly and equitably,but also one of the critical directions for modern city management developmen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China has been devoted to improving the city’s legal system,in 2007 and 2008,China’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reached a new level,a large number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se two years amended,proposed or adopted. The paper reviews and analyzes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that were passed in 2007 and 2008 and had important effect on urban management from five aspects of urban employment management,urban economic management,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urban land management and energy conserving management.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include Labor Contract Law,Employment Promotion Law,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ess Law,Recycling Economy Law,Anti-monopoly Law,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ct,Real Right Law and Conserving Energy Law. They greatly enhanc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urban management.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民主法制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走出了一条不断前进、不断提高的发展道路。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回顾2007年推出的政策法规或草案: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物权法、循环经济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城乡规划法、节约能源法等,均与城市的发展与管理密切相关。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城市法规建设和法治环境的完善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的迫切需求。
一 城市就业管理的法规建设
(一)规范劳动关系的法规建设
2001年社会蓝皮书中的《中国城镇居民社会心态的调查报告》指出,88.9%的受访者最关注就业问题,就业问题成为中国在解决“温饱”之后的第二大任务。城市在建立劳动力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劳动力市场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保障体系。这包括比较规范的劳动市场法律制度,失业保险与社会救济制度,就业信息、培训和服务网络,高效精干的监管组织和队伍等,以创造一个稳定而又具有激励作用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此外,要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经济增长,为劳动者提高更多的就业机会。[1]
在劳动市场法制建设方面,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实施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得以合理配置,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维护这类单位的劳动者权益。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此,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在打破“能进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而且,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以上新的情况,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