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
一 安徽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与现状
(一)安徽城市社区建设发展的历史及发展取向
2002年,安徽省7个城区被确定为首批国家级社区建设示范城区;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10年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首批确定了包括安徽省合肥市在内的35个市县(市、区)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制定了《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指导意见》;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并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
近年来,安徽省各地共投入社区建设资金5.2亿元,新建改造社区服务项目712个,全省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达到90%,其中1000平方米以上的达10%。安徽各地在全力推进社区建设与管理中,社区的规模也不断增大,目前全省社区数量已达2408个。从安徽城市社区建设经过多年发展的历史看,社区建设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运作中,其基本取向都是权力整合型模式,即着眼于基层的政权建设,强调将城市管理权力下放下移,促使政府权力在社区进行整合。因此,一些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者提出要将城市管理权下放,扩大基层政府的职权和职能,进一步强化街道、居委会组织的地位,直至把街道办事处这级组织变革为基层政府,使其由主要承担民政工作职能转变为承担整个街区的社会综合管理。由于这样的研究直接面对街区实际,并且集中在政策设计运作层面,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在实践中直接影响了基层政权建设。虽然法律尚未确认,但20世纪90年代开始北京、上海、石家庄、合肥等地进行试点,实际上就是将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管理的实体来强化,将居委会改名为社居委,现实中我国大多数城市都沿用的是这一种取向。
社区建设发展至今天,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社区建设还是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2012年安徽城市社区建设的相关政策
1.将社区建设及管理纳入2012年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在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2012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将社区建设及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这充分体现了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对全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有力促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城市社区居委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0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委、省政府把加强社区建设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扩大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将社区建设工作列入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将建设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的城市社区,作为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安徽特点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2.更加有力地指导社区建设进一步健康发展
2012年年底,《安徽省城乡社区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此意见经过反复酝酿、讨论,于近日正式出台。意见根据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社区建设现状,分为城市社区建设标准和农村社区建设标准两大部分,共42条。重点涵盖了社区规模、用房要求、标志悬挂、工作经费、组织结构、规章制度、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员及工资待遇、岗位职责等。并为标准社区、示范社区、精品社区和农村社区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实现了对安徽省城乡社区的分类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社区用房要相对独立于居民楼,一般不高于三层楼,其中办公用房不得超过社区用房总面积10%。社区一般设有一站式服务大厅、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警务室、计生服务室、多功能活动室(会议室)。此外,标准社区还要拥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活动场所,有健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