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
一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功能缺失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以下简称农地征收补偿)是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遭受的损害给予的一种行政性经济补偿。主要包括: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农地征收补偿具有极强的公共利益性、主体特定性、方式强制性、结果不可逆性的特征。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和效率原则相悖。明显是一种功能缺失性的法律制度设计。单一的行政功能设计给农村集体和农民享受土地增值设置了法律、法理门槛。在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法律框架内,用市场经济的角度衡量,不可避免产生以年产值为基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科学、补偿标准弹性过大、同地不同价、公共利益无法界定、政府行使征地权的范围变更过快过大、政府以地敛财的质疑。同时造成小产权房、拆迁暴富、失地致贫、土地腐败等乱象。
(二)因农地征收补偿引起的社会冲突居高不下
随着安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在农地征收过程中伴随着农民对补偿心理预期的提高,因补偿标准而引发的社会冲突居高不下。据相关部门统计,2006~2010年,安徽省依法批准农地征用11万公顷。但在此间,安徽省政府就收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社会裁决申请141件,占申请案件的55%。2008~2010年期间,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接待和收到因农村征地而上访信件共4044件,占信访总数的65%。2011年,因农地征收补偿问题信访接待431批次,占信访总量的42%。2005~2010年,省政府共裁决土地征用纠纷90余件,增加补偿金额达2亿多元。据安徽省相关职能部门信息透露:近期涉地诉讼和信访仍在高位运行,被征地农户利益诉求和预期不断彰显,矛盾和环境日益复杂化,随时都有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农地征地补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重点;和谐社会建设的难点;社会舆论的关注点。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3年社会蓝皮书印证: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10余万起,其中,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一半左右”。
(三)农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农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是社会的共同关注,矛头所向。2010年以前,安徽省未实施统一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市县按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自行确定农地征收补偿标准。2009年年底,根据国务院要求,安徽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将全省分为271个区域(区片),确定了每个区域(区片)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全省平均每亩补偿标准29989元人民币,与2008年相比提高了15.8%。从2012年5月15日起,安徽省政府调整并实施了新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全省平均每亩补偿标准33588元,比2010年补偿标准提高了12%。省会合肥市郊地区每亩地补偿标准最高在13万元左右,农村偏远地区补偿标准一般在3万~4万元左右。与安徽省周边接壤的山东、浙江、江苏、湖北、江西、河南6省及中部湖南、山西相比,安徽省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处于中等水平。按安徽省政府规定,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应随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动态调整。各市县农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据了解,安徽各市农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普遍滞后,多数地方政府对农地征收补偿标准迟迟不做调整,甚至有的地方对农地征收补偿标准数十年未予调整,与农业产值和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现状冲突巨大。即使农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按2012年5月最新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显示,淮北市、淮南市、合肥市等地每亩地征地补偿标准在3万多元到13万多元不等,以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为例,每亩地补偿3万多元,其中1万多元是土地补偿费,2万多元是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