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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殡葬管理体制的形成及变革

    作者:杨根来 翟媛媛 出版时间:2010年04月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殡葬管理工作,积极进行殡葬法制建设,改革殡葬管理体制和殡葬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殡葬行业协会,促进了殡葬事业的快速发展。然而,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诸方面面临着改革与调整。面对新形势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我国在殡葬法规制度、殡葬管理体制、殡葬服务机构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的地方,针对这些不足,文章提出了加强新形势下殡葬管理的一些建议和思考。

    殡葬管理是政府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对殡葬工作和殡葬活动进行领导、指导、监督和规范的过程。在我国,政府对殡葬事务的管理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周朝根据不同的礼制设冢人、职丧和墓大夫等官职;从此以后,我国历朝历代均设有专门的官职(机构)职掌殡葬事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由内务部社会司、民政司及民政部民政司、社会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司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体系主要由行政管理组织、殡葬服务组织、殡葬行业协会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构成。其中,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负责殡葬管理和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担对殡葬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的职责。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殡葬事业面临着发展所带来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殡葬管理体系,推动我国殡葬改革更加深入地进行,促进殡葬事业更加快速地发展,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和殡葬管理者面前的刻不容缓的历史命题。

    一 中国殡葬管理概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殡葬管理工作。1981年12月,第一次全国殡葬改革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殡葬改革工作的方针,即“坚决依靠群众,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节约办丧事,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8号),把殡葬改革工作方针更名为“殡葬管理方针”,具体表述为:“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1994年,民政部在《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草案)》中,把殡葬管理方针再次修订为:“国家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约、科学的殡葬方式。”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方针是1997年7月21日发布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即“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在殡葬管理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积极进行殡葬法制建设,改革殡葬管理体制和殡葬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殡葬行业协会,促进殡葬事业的快速发展。

    (一)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建设

    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我国殡葬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并实施的管理殡葬工作和殡葬活动的法律和行政规范的总和。具体而言,凡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殡葬方面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决议、指示、通知、意见等均属于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的范畴。

    我国的殡葬管理是由政策引导逐步过渡到依法管理的。从1949年初到1984年,在长达35年的时间里,殡葬改革的主要工作是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殡葬管理法规,标志着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由倡导阶段进入依法管理的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殡葬改革的深入,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更加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重视。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的殡葬管理迈上了法制化的新台阶。此后,北京、四川、河南等省级人大制定了地方性殡葬管理法规,9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地方殡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行政规章,绝大多数地(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制定了殡葬管理规定,从而基本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殡葬管理政策法规体系。这个体系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地方权力机关、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应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等为主体,内容涵盖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公墓管理政策法规,遗体运输管理政策法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对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居民的丧葬事务管理的政策法规,丧葬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