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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殡葬业履行POPs国际公约行动

    作者:肖成龙 出版时间:2010年04月
    摘要:

    殡葬行业被确定为中国二英减排与控制的六个重点行业之一,殡葬行业要优先开展行业POPs清单调查与源强监测,制定二英减排近期行动计划及远期战略规划,完善有关技术法规与标准,开展履约示范活动,建立现有源实施行动计划管理体系和动态监控数据上报机制,并在全行业推行BAT/BEP,全面落实NIP的各项要求,控制和削减二英排放。殡葬行业的履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需按国家行动计划的统一要求,推动绿色殡葬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POPs)是具有高毒性、难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的物质,能传输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长期在生态系统中累积,对地球环境及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威胁。为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2001年3月22~23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公约”)和《最佳可行技术与最佳环境实践导则》(简称“BAT/BEP导则”),并开放供各方签署。首批12种POPs被列入了公约受控名单,主要包括多氯代二苯并-对-二 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类毒物(以下统称为“二 英类”)。

    我国政府于2001年5月23日签署了该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92个国家和欧共体在签字仪式上签署了旨在控制和消除POPs及其污染影响的国际公约,从而全面开始了削减和淘汰POPs的国际合作,这是国际社会对有毒化学品采取优先控制行动的重要步骤。

    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了POPs公约,中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6月25日作出了批准中国加入该公约的决定,2004年8月1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了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书。按照规定,90天后的2004年11月11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

    POPs公约附件C列出了二 英类的17种来源。POPs公约第五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采取行动对“目前和预计的排放进行评估,包括编制和保持排放来源清册和对排放量进行估算”。并依据其行动计划,针对“附件C第二部分所列来源类别范围内以及诸如附件C第三部分所列来源类别范围内的各种现有来源,促进采用BAT/BEP,并在不迟于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分阶段实施”。

    2005年5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改委、外交部、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电监会和安全监管局等11个部门参加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工作组主要负责审议国家POPs管理和控制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指南,协调POPs公约履约重大事项。

    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简称NIP)获国务院批准。2007年4月18日,我国向国际组织正式递交了NIP。2007年7月3~4日,环保总局在首都人民大会堂组织召开了NIP启动会,向全世界正式宣布了我国的履约承诺、战略和行动计划,标志着我国履约工作纳入了国家政策体系,拉开了我国全面履行公约的序幕。

    一 国家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NIP是指导中国履行POPs国际公约的纲领性文件。NIP的编制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为出发点,以控制POPs排放为主线,以减少、消除和控制有意生产的POPs、二 英重点排放源和高风险含POPs废物为优先,以制定和健全为履行公约所必需的政策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和建立适宜的资金机制为保障。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和行业、公众广泛参与的消除POPs的机制,提出技术可行、经济有效的战略和行动计划,保障中国履行POPs国际公约,推进国际合作,促进POPs问题的解决。

    (一)总体目标

    在我国履行联合国POPs国际公约的NIP中,确定了中国二 英减排优先控制的六个重点行业:废物焚烧行业、造纸行业、钢铁行业、有色金属行业、殡葬行业、化工行业。中国政府郑重承诺履行公约规定的相关责任,遵循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公约资金和技术转让机制支持前提下,将履约要求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以及必要的行动措施,实现公约要求的控制目标,即:减少或消除杀虫剂类POPs的生产和使用,消除多氯联苯(PCBs)的使用;减少或消除无意产生POPs的排放;逐步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库存、废物和污染场地的POPs的排放。

    中国将针对本国实际情况,完善实现履约目标的政策法规,加强机构能力建设,采取相应的战略和行动,分阶段、分区域和分行业开展履约活动以实现以下控制目标。

    (1)禁止和防范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毒杀芬和PCBs的生产和进口;除有限封闭体系中间体用途和可接受用途的滴滴涕(DDT)生产和使用外,到2009年,基本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