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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性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时侠术 出版时间:2010年04月
    摘要:

    随着殡葬改革的推进,我国的殡葬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殡葬事务逐渐由私人事务上升为公共事务,政府也相应地承担起政策和资金保障职责,由公共财政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予以必要的投入和支持。鉴于我国殡葬事业投入滞后于民政事业总体发展水平的现状,今后宜积极拓展公益金投入渠道,加大公共财政对殡葬事业的投入,保障殡葬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殡葬设施是殡葬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我国,随着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殡葬事业的公共服务属性日益增强。但是,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制约,政府公共财政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却明显滞后,难以适应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因此,从研究我国殡葬改革的历史演变入手,深入探讨殡葬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分析我国公共财政对殡葬基础设施投入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促进我国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 殡葬方式变迁中的政府责任

    殡葬方式在我国的发展具有着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殡葬改革的逐步深入,殡葬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殡葬事务逐渐由私人事务上升为公共事务。

    当代殡葬改革的序幕自1956年开启,此后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逐步推行。1981年第一次全国殡葬工作改革会议召开,确定了殡葬改革的政策和方向。1982年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给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化的报告》,再一次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开展推广火葬活动。198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法规。1997年出台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将“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作为殡葬管理的方针。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从表面来看,殡葬改革是从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的,但如若将其放在更宏大的历史背景下考量的话,可以发现殡葬改革的滥觞其实肇端于晚清,是与自晚清便开始的社会变革和国家转型有着高度的联动关系的。它的发生不仅与革新者提及的理由有必然的脉动关联,还和晚清以来国家的发展以及面临的局势,和自那时以来破除封建迷信,改造国民性,塑造现代“国民”和“公民”的努力有着一种内在的关联,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内在的精神上的继承。

    对民族—国家的追求和现代国家形态的转变而出现的是:国人开始用进化的思想来解释我们的文化命运,对旧有的“文化模式”展开不同程度的批判,逐步开始把生活中的种种“陋习”同中华民族的健康、国力的强盛和文明化程度结合在一起进行思考。甚至,对各种问题的思考都与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在未来的竞争力联系在一起。这种知识领域和生活领域中国家至上的情怀所隐含的“民强—国强”的话语逻辑,与两百年来国家兴亡的局势、国家形态与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正是在这样的框架内,国界内的每一种事物都被重新定义,有了一个新的身份:“国家资源”。人,包括每一个人的“身体”都成了“国家资源”的一部分,同一种新的民族—国家的“政治经济学”联系了起来,成为国家的计算对象。传统丧葬方式不再作为“礼”的建设,作为一种落后、愚昧、危及新的社会秩序的行为,理应遭到禁止和改变。国家对生命控制的范围和领地已逐步从公共空间渗透进了家庭私人空间……个人的身体必须接受国家在民族生存发展话语下的积极干预和支配。由此可见,原本是可以自由选择的“私事”的丧葬方式转变成了不断需要国家干预和管理的公共事务。

    通过国家意志体现的公共事务,在殡葬方式上,体现为人们处理遗体的方式从自由选择转变为必须接受火化。火化这一环节从个人事务领域上升到公共事务领域,相应的政府需要承担起自身保障公共事务治理的责任,既包括法律上的契约保障责任,也包括经济上的财政保障责任。

    二 殡葬基础设施的属性

    1.殡葬基础设施是公共产品

    殡葬基础设施之所以是公共产品,是由殡葬基础设施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的极端特殊性决定的。殡葬基础设施的服务对象是人的遗体,在我国现阶段来说是配合殡葬改革而限定的遗体骨灰。殡葬基础设施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将遗体处理成骨灰,以及将骨灰进行存放或者安葬。人之遗体或者骨灰的适当安置,是现代政府维护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职责所在。一般而言,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者消费某产品时,并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同时从该产品消费中获益。非排他性,则是指在产品消费中很难将其他消费者排斥在该产品的消费利益之外。殡葬基础设施符合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