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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我国《旅行社条例》的发布与深度解读

    作者:蔡家成 出版时间:2010年04月
    摘要:

    新的《旅行社条例》贯彻建立成熟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方针,根据我国旅行社业扩大服务范围、扩展服务网络、扩张产业规模三大发展需要,改革完善许可设立、质量保证金、业务年检三大监管制度,着眼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零负团费操作、部门挂靠承包、无许可经营三大突出问题,对我国旅行社的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内外开放等进行了全面调整创新,必将对我国旅行社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指导和促进作用。

    ·探索讨论篇·

    国务院修订发布的《旅行社条例》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5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后我国旅行社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2009年度我国旅游行业的重大事项。新条例在我国确立建设成熟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目标的大背景下,在全面总结旅行社及旅游业改革开放30年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旅行社业经营管理基本制度做出了比较全面的改革调整,必将对我国旅行社业的企业经营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和产业发展产生重大促进作用。

    一 适应发展需要,扩大业务范围,放宽入门条件,促进网络化

    新条例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及改革开放的需要,通过修改旅行社的定义,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进行了扩展,明确规定旅行社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修订前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两相比较,新条例根据旅行社经营服务的实际,明确了招徕、组织、接待三项主要内容和国内、入境、出境三大业务,将原来突出的代办出入境和签证等涵盖于其中及相关服务中。国家旅游局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将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具体明确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旅游包价产品生产供给,即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提供导游、领队服务和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另一方面是委托代办服务,即接受委托,为旅游者代订交通客票、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委托代理服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为企业的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度假休闲等事务。这样,旅行社在为传统消遣性旅游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可以为事务性旅游即公务、商务旅行提供相关代办服务,消遣性旅游服务也扩展到奖励旅游,事务性旅游则涵盖了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旅行和会议展览代办有关旅行事务。

    为进一步扩大旅行社投资、服务市场的开放,以适应国民旅游的需要,新条例大幅度降低了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其中,旅行社注册资金的下限统一调整为30万元人民币,为原来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即国内旅行社的最低限额),而原来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的最低限额是150万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数额,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20万元(原来经营同类业务的国际旅行社为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总额为140万元(原来为160万元),在三年后没有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降低50%,并可以用银行担保来替代交存资金。这一改革对适应中小投资人进入旅行社经营服务市场意义重大,对扩大旅行社产业规模将发挥重要促进作用。

    适应旅行社经营、服务和发展的需要,新条例还扩展了旅行社分支机构,降低其设立条件,明确并简化其设立程序。新条例取消了旅行社设立分社必须达到年接待10万人次的条件限制,改变了原来只有少数大旅行社才能设立分社的状况,变成所有旅行社都能够设立分社;取消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加注册资金15万元(国内旅行社)或75万元(国际旅行社)的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保证金数额也大为减少,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由30万元变为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的为30万元(旧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旅行社设立专门从事招徕咨询服务的服务网点则没有增加注册资金和保证金的要求;旅行社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都只需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和网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然后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些都对旅行社网络化发展发挥重要促进作用,主要目标是让旅行社广布网络,以更好地为国民旅游提供服务。

    二 方便投资管理,改革设立和检查监督制度

    新条例取消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许可旅行社设立是否“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是否“符合旅游市场需要”的两项原则,只保留了“符合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一项,将旅行社投资设立的主动权、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