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9年06月 |
小额金融机构(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MFIs)是指从事小额金融业务的机构。在早期的实践中,小额金融机构大都是非营利机构,由非政府组织或政府发起成立,以促进落后群体的发展为其主要目的。早期的小额金融机构的业务,主要是获取社会捐赠资金或政策性资金,然后以较低的利率提供给需要资金的穷人。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商业性金融的运行模式,其延续所依赖的基础,不是市场机制而是持续不断的补贴。在一段时间里,上述这种观念及模式,在小额金融实践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开始显现:有限的资金来源,制约了小额金融机构对落后群体的支持力度;非市场化的运行模式,不仅导致诸多的腐败行为,也影响了小额金融机构在长期内的生存。所有这些,给小额金融机构的发展及其在促进落后群体发展方面的作用,造成了巨大的限制。
从逻辑上讲,与简单的补贴相比,一种可自我持续的机制对落后群体的发展会更有价值。也正因为如此,在经历了早期实践的失败后,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小额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而与此同时,实践层面的创新(特别是各种贷款技术的创新)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由全球资金面宽裕所导致的资金成本下降),也给小额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由此,在过去10年中,国际小额金融产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可持续性都有了很大的改善。2005年,小额金融的先驱人物Yunus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这更进一步提升了人们对小额金融的关注程度。在理论层面,有关小额金融的研究开始进入学术研究的主流;而在实践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有意识地推动本国小额金融产业的发展。
本文试图以过去一段时期内国际小额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为基础,探讨在最新的发展阶段中,影响小额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各种相关因素。以期为我国小额金融机构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一 小额金融及其发展趋势
和绝大多数的经济学概念一样,小额金融(Microfinance)也是一个充满了争议的术语。不同的机构和不同的研究人员,因其出发点的差异,对小额金融的界定各有不同。在世界银行的界定中,“小额金融是指,向低收入人群(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农村地区,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的低收入人群)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储蓄、信贷、保险和支付服务,等等”(World Bank,2001)。IMF认为:“小额金融是指,向低收入家庭或小规模企业提供小额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以降低收入波动对这些群体消费支出的影响,帮助他们进行有利可图的投资,以及对风险进行保险,等等。”(IMF,2005)Robinson(2001)认为:“小额金融是指向从事各种行业的个人(也包括小企业或微小企业的经营者),提供的小额金融服务,主要涉及贷款和储蓄。小额金融所涉及的客户不仅包括农村居民,也包括城市中不能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金融服务的个人。”La Torre(2006)用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这一概念来对小额金融进行了界定:“现代小额金融的目标需要扩展,不仅应包括传统小额金融所关注的最为穷困的人(The Poorest of the Poor),还应包括所有遭受金融排斥的对象,所谓金融排斥是指,‘不能通过合理方式获得金融服务’。”在La Torre看来,小额金融服务的对象,不仅包括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们,也应包括那些已经越过了贫穷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家庭或小企业[1]。La Torre的观点,代表了一批人对小额金融的最新认识。
总体上看,有关小额金融的诸多界定,分歧大抵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小额金融所服务的对象,二是小额金融所涵盖的内容。
(一)小额金融的服务对象
早期的实践者和研究者,大多数都将小额金融的对象界定为社会中最需要救助的穷人(The Poorest of the Poor),这些人大多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在这样一种界定下,小额金融更像是一种救济,也正因为如此,早期从事小额金融的机构基本都是NGO(非政府组织)和一些政策性机构,以捐赠和政府支持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而且,为了减少接受贷款的穷人的还款压力,借款的利率也大都被限定在较低的水平。如此的机制设计,隐含着诸多的问题:利率限制以及对贷款额度的限制,使小额金融难以抵补其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