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跨市场品种 企业债

    作者:殷剑峰 李连三 出版时间:2006年08月
    摘要:

    企业债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独特金融产品,其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从该条例的规定以及企业债的实际发行情况看,企业债是一种受到严格行政管制的“项目债”,它与基于公司信用、实施市场化发行制度的公司债券具有本质的区别。企业债的发行原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共同管理,2000年后完全由国家计委、即现在的国家发改委统一管理。近几年来,国家发改委一直在努力推动企业债向公司债的转变,但是,企业债的市场化改革依然任重道远。

    与国债一样,企业债也是跨市场发行和交易的债券品种。目前在银行间、交易所和柜台市场三个市场发行和流通。同全部债券以及跨市场的国债分布特点一样,企业债也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市场。

    表13-1企业债及全部债券存量的市场分布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看,一直以来企业债主要集中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由于交易所在交易机制、参与者群体方面的局限,加之企业债存在严重的供不应求状况,真正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占全部发行量的比重并不高,大量的企业债都选择了在所谓的“一级半市场”进行交易。随着银行间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人民银行在2005年12月19日发布了《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公告》(30号公告)之后,企业债交易不活跃的状况可能会有所改变。因为依据该公告,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在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流通由原先的事前审批改为核准制,并且,允许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从事公司债券(含企业债)的投资。不过,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企业债能否完成向公司债券的嬗变,从而解除过度的行政干预,扩大发行量。

    一 企业债的历史回顾[1]

    在中国企业债发展的历史上,根据发债企业和资金投向特征,出现过8个品种: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企业债券、地方投资企业债券、住宅建设债券以及内部债券等。1993年之后,随着行政管制的加强,除中央企业债、地方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之外的其他品种均停止发行。1999年在企业债全部交由国家计委管理之后,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也停顿下来。从2005年开始,企业债的品种又恢复到1993年的状态,即中央企业债、地方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只不过不再像以往那样是由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共管,而是由国家发改委管理重要企业债、地方企业债,由人民银行管理短期融资券。考虑到这个原因,我们将短期融资券放在银行间市场中讨论。

    (一)诞生和膨胀阶段:1984~1992年

    企业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4年。当时,一些地方企业出现了自发向社会或企业内部集资等类似发行企业债券方式的融资活动。到1986年底,共发行了100多亿元地方企业债券。发行企业债为企业、尤其是地方企业提供了一个除银行贷款之外的便利融资渠道,由此,企业债的发行迅速上升。在1987年,地方企业债券发行了30亿元;1988年地方企业债券30亿元,此外还有11.72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和内部债券33.69亿元,总共75亿多;1989年发行地方企业债券14.83亿元,发行短期融资券29.72亿元,发行内部债券30.71亿元,规模也在75亿元以上。

    为了规范迅速发展的企业债,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即颁布实施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关于企业债的第一部行政性质的管理办法。该条例对企业债的发行实施了严格的行政管制:在发债企业方面,只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发债的资金用途方面,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得到批准,并纳入计划规模;在发债的利率方面,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140%。至于行政管制的部门,当时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

    1989年,国家计委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发行企业债券实行额度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具体落实并进一步强化了对企业债的行政管制,例如,规定各地企业债的发行必须执行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编制的年度计划,企业债资金的使用仅限于国家批准的投资项目等。

    不断加强的行政管制并未抑制各地发行企业债的热情。在1990至1992年3年期间,地方企业债发行分别达到49.33、115.25和258.77亿元,短期融资券发行分别为50.15、104.44、228.53亿元,内部债券发行分别为26.89、30.27、111.51亿元。除了这些类型的债券之外,在1992年还发行过一次住宅建设债券,金额为6.43亿元。另外3类特殊的债券、即地方投资企业债券、国家投资企业债券和国家投资债券的发行也比较活跃。地方投资企业债券在1992年发行了4.37亿元;国家投资企业债券在1987至1992年的6年时间中分别发行了30、90、22.53、6.15、2.29、8.01亿元;国家投资债券比较特殊,与国债更为接近,在1991年和1992年分别发行了95、60亿元。与这些债券相比,同期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仅为74.10(1992年)亿元。

    (二)严格控制阶段:1993~1999年

    在法律体系、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规模迅速扩大的企业债、尤其是地方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出现了一些违约现象。尽管企业债的违约程度很可能比银行贷款中发生的要低得多,但是,在当时资金短缺的背景下,不受制约的地方债券发行显然会打乱中央政府的筹资计划,加之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得政策当局对“乱集资”的恐惧非常强烈,对企业债进行更加严格的管制就自然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为了遏制企业债的过快发展,1992年7月,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企业债券管理制度,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之后,在1993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其中对企业债的发行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制。例如,在发债方面,要求严格控制各项债券的年度发债规模,并且,在国债发行完毕之前,其他债券一律不许发行;在发债利率方面,要求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债利率必须高于国债利率;此外,规定短期融资券只能用于弥补企业短期流动资金需求。

    1993年8月,在陆续出台的“通知”的基础上,国务院进一步修订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同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在这部法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