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6月 |
2006年,在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借《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东风和“交强险”实施的契机,中国财产保险业不断创新产品,提高服务品质,业务快速发展。
一 发展背景
2006年一系列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出台,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年。
(一)《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颁布,《若干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的高度,谋划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中国特色保险业理论和实践取得的重要进展,对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
关于财产保险产品市场,《若干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内容:①在险种方面,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②在服务方面,发展网上保险等新的服务方式,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加强保险营销员教育培训,提升营销服务水平;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③强调了产品精算和再保险的重要性,要求提高保险精算水平、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加快发展再保险,促进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协调发展。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对该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国务院于2006年3月28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交强险”的保额为6万元,并按照有责和无责理赔,如果事故车辆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如果车辆无责任,赔偿为相应分项限额的20%。在具体赔偿项目上,“交强险”还增加了“精神损害”和“相关后续费用”单。“交强险”带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除了无责赔付外,还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对逃逸车辆等造成的伤害给予理赔。此外,“交强险”还将与交警信息平台接轨,通过费率浮动来提高司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在经营过程中,“交强险”实行不盈不亏原则,根据实际理赔情况调整费率。
“交强险”的实施造成以下影响:其一,导致2006年财产保险市场上车险保费的增长;其二,拓展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发展空间。据保监会公布的最新资料,“交强险”总赔偿限额为6万元,其中无过错责任限额为1万元。我国一般赔偿标准为20万元~40万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实际要承担的赔偿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交强险”的限额与实际赔付之间存在的缺口为商业第三者险的业务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交强险”的推出不仅不会限制商业责任险的发展,而且随着老百姓风险意识的增强还会促进其发展,形成二者互为补充、交相辉映的良好局面,为百姓出行安全和创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二 财产保险产品市场状况
(一)总体情况
2006年我国财产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收入达1509.4亿元[2],同比增长22.6%;增长速度与6年来的最高峰2004年接近(见图13-1)。
图13-1 财产保险保费额和增长率
与寿险相比,财产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