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3月 |
2005年,在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的支持下,沈阳经济发展实现了GDP的17。8%的高增长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31。7%。
一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成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005年沈阳市委、市政府从维护广大群体根本利益出发,制定了一系列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政策目标;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大力实施促进就业、构筑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的政策措施,使人民群众在和谐沈阳建设中分享到更多的经济发展成果;同时,还努力加强法制、民主和诚信建设,为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发展环境奠定了制度保障。
1.大幅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保障水平
城乡二元社会、城乡收入差距已经被公认为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非公平状况。为此,国家近年相继颁布了针对解决“三农”问题的系列相关政策。2005年沈阳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惠农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减免农业税费,稳定和保护粮食收购价格,并制定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十条政策措施,包括:加强财政投入、积极拓展土地利用空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建设新农村组织领导制度等。
惠农政策的实施成效主要体现在:①实现农业零税率。2005年全市免征农业税14560万元;②推动农村经济小区建设。新建富民经济小区702个,预计可增加农民收入3亿元。③加强农村教育设施建设的投入。改造农村49所中小学校危房,面积达29288平方米;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27所;新建(修缮)希望小学5所。④保护、扶助农民利益。为239万亩种粮农民发放粮种补贴、售粮补贴和农机补贴1.63亿元;投入资金240万元,为县区(市)农民测土施肥250万亩;投入850万元,将8500亩非基本农田改造成基本农田,使亩产由250公斤增加到350公斤;财政补贴600万元,帮助养牛户引进优良奶牛6000头;为康平县28个贫困村,协调开发资金2800万元。2005年预计沈阳农民人均纯收入出现多年未有的16.2%的增幅,[1]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再一次超过城市。
沈阳市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及农民进城就业问题也做了制度性安排。根据《国务院改善农民就业环境》、《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等规定,沈阳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沈阳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系列规定,彻底取消了针对农民进城就业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及失地农民的住房、养老、医疗、低保、就业、职业培训等都得到了制度性的改善。
沈阳在全国率先全面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2005年9月,沈阳市所属的12个涉农县、市、区全面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全市共有206万农民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占全市农民总数的89.6%。沈阳市实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重大举措,提升了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使农民也分享到了经济发展的部分成果。
2.积极促进就业与再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现代社会的城镇人口只能通过就业才能获得收入、安居、自我价值的实现,因此就业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沈阳市长期以来一直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努力探索。2005年末,在不断加大促进就业力度的基础上,沈阳市城镇实现实名制就业26.7万人。此外,沈阳市根据本市失业人口的特点,制定了对每个零就业家庭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和就业跟踪管理,力求解决无就业人口的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4050”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人员全部提供公益性岗位。2005年末,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1.42万人,共安置城市就业困难人员3.15万人。
由于沈阳市失业人口普遍存在就业技能偏低,沈阳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市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8个加强就业培训的相关文件,2005年实行了新的就业技能普惠制培训:凡再就业前需要技能培训的人,都可以免费获得技能培训。普惠制培训就是将原来只面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提供的免费培训,调整为面向包括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在内的所有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