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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听证制度的运行特点和绩效研究

    作者:唐娟 出版时间:2006年03月
    摘要:本文组要从三个方面研究了深圳市听证制度的运行特点和绩效。首先,简要的回顾了深圳市听证制度发展。其次,分析了2005年深圳市五次听证会的实证。最后,阐述了听证制度对深圳市公共决策质量的影响。

    一 深圳市听证制度发展的简要回顾

    听证制度最早发源于英国,可追溯到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中有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规定,即:公民面对政府裁决时,拥有天赋的申辩权利,政府裁决必须经过这一听取被裁决人申辩的程序。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公民的这项天赋申辩权已经演变为法定参与权,听证制度已经从司法领域发展到行政领域和立法领域,成为现代民主国家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听证制度出现于中国的政治发展过程中只不过十余年的历史,其短短的演变轨迹具有三个最明显的特点:一是先从行政执法领域开始,随后进入立法领域;二是制度实践先行,制度文本随后;三是地方政府率先实施这一制度创新尝试,然后被中央政府以法律形式确认。

    作为一种实践探索,中国最早引进听证会活动的是领风气之先的深圳市。20世纪90年代初,深圳市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价格咨询委员会”,委员包括全市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政府管理部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委员会直接参与了深圳市水价调整咨询和决策过程,这是我国听证实践的雏形。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草案)》举行了听证会,这开创了全国立法听证活动之先河。200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以后第一次有听证规则的地方立法听证会。2000年迄今,深圳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已经举行了17次听证会,就听证性质而言,分为立法听证和重大事项听证两种。

    其中,深圳市立法机关陆续举行了五次听证会,听证事项包括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管理体制、人才市场条例、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管理条例、禁摩、南坪快速路选线(丰泽湖段),除了南坪快速路选线方案属于重大事项外,其他四次均属于立法听证。此外,自2002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颁布实施以后至2005年底,深圳市法制局、深圳市物价局等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听证会达12次,听证内容涉及市民家庭养犬管理、节约用水、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费调整、地铁票价标准、出租小汽车运价调整、有线数字电视资费标准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污水处理费标准、出租车运力投放、医院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停车费调整等公共事务,均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其中,除了养犬管理和节约用水属于立法听证外,其他都属于重大事项听证。如今,立法听证和重大事项听证已经成为深圳市公共权力机关治理公共事务、回应民意和吸纳民意的重要途径,也成为市民政治参与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

    深圳市不但在听证制度的实践探索方面率先一步,同时在听证的制度设计上,也开了全国之先河。早在1999年,深圳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借鉴国外和香港的做法,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出了全国第一个立法听证规则——《深圳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听证制度》。[1]2001年11月,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系统地规范了听证的范围、事项、程序和听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该条例经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批准,是全国第一个专门关于立法听证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国内这方面的立法空白。2004年深圳市政府发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对关涉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也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义务。[2]2005年11月,由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特别规定:今后涉及深圳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公共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举行听证会。在中央乃至地方的法律法规中,这是第一次在听证之前加上“必须”二字。[3]由此可见,立法听证和涉及重大事务的行政听证不仅已经成为深圳市地方制度创新体系的内在构成部分,也已经成为深圳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体现和标志,它在彰显政治实践意义的同时,也深具政治学意义。

    本文将采用实证分析和文献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2005年深圳市政府机关举行的五次听证会进行经验研究和理论研究,探索深圳市听证模式的运行特点和运行绩效,并继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