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11月 |
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国有企业改革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然而,由于实行渐进式改革战略,全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和成效因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差异性很大,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态势。改革至今,既存在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建立的国有企业,也有按《公司法》设立的即实行了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在按《企业法》建立的企业中,既有仍然保持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也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有独资企业。在按《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中,既有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还有股票公开上市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除此之外,还有按《中外合资企业法》同外商合资合作的国有企业以及有些按特殊法律设立具有特殊地位的国有企业。总之,现在我国的国有企业已经变得形态各异、千姿百态了。所以,尽管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其内在含义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们对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不能简单地划分为传统体制的国有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国有企业,而是要科学认识形形色色的“新型国有企业”,发现新现象,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更深层次的改革。
一 “新型国有企业”现象的产生
“新型国有企业”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逐步产生的具有显著“中国特色”的体制现象,是渐进式改革推进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为,渐进式改革的基本逻辑是边破边立,先易后难,双轨推进,此消彼长,不恤人言,但求可行。
1978~1993年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阶段,通过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增加企业留利来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是该阶段改革思路的主线。由于这一阶段的企业改革并没有涉及到产权制度,所以,总体上说国有企业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也谈不上从“老”到“新”的转变。1985年,为了克服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现象并增强其经济核算意识,国家将原来由国家财政给企业的预算拨款资金改为由银行向企业贷款,即实行“拨改贷”的投资制度。这就产生了一大批无资本金而依靠银行贷款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逐步演化为两类,一类企业通过自主经营归还了贷款,积累起自有资金,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发展起来,企业的经营利润就成为资本金;另一类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能力归还贷款,利息负担很重,经营十分困难,从而为后来实行“债转股”埋下了伏笔。由于前者的资本金是企业自己的留利所形成,与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老国有企业不同,于是,这类企业就成为这一阶段产生的后来被称之为“新型国有企业”中的一类企业。
1993~2001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改革的核心内容为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在这一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抓大放小”政策、促进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催生了许多与传统国有企业有很大差别的“新型国有企业”。这些“新型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注册,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法律形式,虽然保持了国有控股,但股权结构是多元化的。其中,有些企业是新建的,也有一些是从老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这些新型国有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在市场竞争中表现出色,脱颖而出,所以,使“新国企”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群体而开始受到经济学界的关注。[1]
从2001年开始到现在,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三阶段,这一阶段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并将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在这一阶段,大量的国有企业继续进行改制,或者新组建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进入21世纪,由于重化工业高速发展,石化、钢铁、电子、汽车和电力等行业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虽然这些大型企业本身是国有独资的老国有企业,有的仍然是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但也被有些人称之为“新型国有企业”。这样,大型国有独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