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
一 引言
“社会空间”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19世纪末提出和应用的[1]。在他看来,社会空间不仅仅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而且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还试图重估社会空间在多样的社会过程中的地位。古典社会学家西美尔、帕克、沃斯等人认为,城市是异于传统村社的特殊生活空间。列斐伏尔更是指出:“空间从来就不是空洞的:它总蕴涵着某种意义。[2]”
事实上,城市社会空间结构从根本上讲是由城市社会分化所形成的,这种社会分化是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背景下发生的。人们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生活方式、消费类型以及居住条件等方面所发生的分化,其在城市地域空间上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居住区的地域分异。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与时间”[3],是包括城市在内的所有客观事物存在的基本形式。城市作为一种社会空间存在,是一种物化的资本力量,这种力量表现为典型意义上的经济与文化要素的聚集。一个充分发展的城市社会空间,既能够成为城市创造新生活方式的动力,又能够在改变社会关系的同时,“形塑”市民的生活方式[4]。哈维认为,城市过程是一个辩证的过程,一方面时间和空间塑造城市过程,另一方面城市过程也在形塑城市空间和时间[5]。正所谓社会建构空间,空间诠释社会。
目前,我国城市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城市中物质空间与社会空间的分化正处于旧的空间秩序在破裂、新的空间秩序在形成的状态中。城市社会空间分化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城市社会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空间。这种不同的社会空间让人们日益感到,在“现代城市中,他们自己是‘陌生人并感到害怕’,身处在一个他们过去从未制造的世界上,这个世界对人类直接指挥的反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少,也比任何时候都缺少人类的意义”[6]。同时,社会空间分化也给城市中的人们造成了区别于直接暴力的另一种形式的暴力,这就是由约翰·加尔顿在《暴力、和平与和平研究》一书中首次提出的“结构性暴力”,这里的所谓“结构性暴力”是由“处境、制度以及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所造成的暴力”[7]。这种“暴力”与“体制”相呼应,“施暴者”是特定的社会结构或社会制度而非任何个人或组织。这种“暴力”会经常地让人感到压抑和强制,因而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满意度。
Shin和Johnson认为,生活满意度是个体基于自身设定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所做出的主观评价,可分为一般生活满意度和特殊生活满意度。一般生活满意度是个人对自己生活质量的总体评价,特殊生活满意度是个人对自己在不同生活领域生活质量的具体评价,如家庭满意度、学校满意度、社区满意度等[8]。
“城市,使人生活得更美好”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目标。生活满意度是直接衡量这种美好程度的重要指标,因为城市居民对生活的满意度客观上是城市社会心态的重要来源。而社会心态又与城市的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是政府必须予以关注的重要领域。
本文将对社会空间分化和城市居民生活满意度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以期为促进城市社会空间融合、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满意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 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人类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但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个人注定要被定格在社会的不同位置上,这也是个人所拥有的社会权力、社会声望等社会资本的综合体现。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综合体现”的外在形式最集中地体现在其所居住社区的档次上。社区的档次越高,彰显着居住于此的人的地位亦越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往往认为居住于高档社区的人是最幸福的,是上帝的宠儿,因此,其对生活的满意度也是最高的。但本研究认为,这只是表面现象,因为在戒备森严的高档社区,业主少有来往,社区内显得过于宁静而致缺乏生气。相反,在市井社会,人们谈天说地,其乐融融,生活满意度好像也很高。但住房难、上学难、看病难的现实难题,使低档社区居民心态的轻松应该也只是表面现象。
那么,到底是高档社区居民的生活满意度高,还是低档社区居民的生活满意度高呢?还是人们的生活满意度真的只是一种感觉,与社会空间档次无关?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社会空间档次与人们的生活满意度没有显著关系。低档社区居民的生活满意度低,中高档社区居民的生活满意度也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