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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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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困难家庭走出困境的制度思考

    作者:邱莉莉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摘要:

    随着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北京市就业困难家庭在政府的一系列措施的帮扶下,数量正在递减。但将具体措施融入制度之中,建立起长效帮扶机制,才是帮助就业困难家庭走出困境的关键。国际成功经验为北京提供了非常有借鉴意义的参考。

    2008年,在北京市的社会保障中有两件非常引人注目的大事。第一,北京市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对全体居民的全覆盖。截止到9月,北京市“新农保”参保人数突破了100万人。60岁以上的人(包括农民)每月可领取200元福利性养老保障金。第二,从2008年7月起,北京对城镇无业居民实施大病医疗保险。这一政策无疑加快了北京市医疗保障制度向全民覆盖的步伐,使医疗保障从建立之初的保障基本医疗需求转向降低老百姓医疗负担,解决“看病贵”问题。它同时说明,北京的社会保障正在以均衡发展的模式,逐步向城镇居民和广大农民覆盖,保障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迈出了社会保障向纵深发展的一步。

    2008年,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全覆盖”保持同速发展的还有困难家庭再就业。截至8月底,北京市有近7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再就业援助走上工作岗位。特别是残疾人就业在“奥运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残疾人的成功就业应该说得益于一系列好政策的出台和实施。由此不难得出结论,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非常重要。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将这些政策和措施形成制度,才能确保再就业的乐观向前发展。下面,笔者从完善社会救助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外的一些相关情况,谈谈如何从制度层面推动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

    一 从社会保障的制度创新出发推动再就业

    从实行低保制度以来的这十几年中,北京市基本上实现了对就业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接受了政府的救助,下岗失业群体在得到救助金后基本生活有了保障。然而,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救助只能起到暂时缓解生活困难的作用,要提高生活质量必须通过再就业去实现。于是,一个很自然的问题出现了:他们必须尽快脱离救助实现自立。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实现起来存在着很多困难。主要问题有两点:第一,我们从制度上还缺乏一定的就业挤压力,特别是对救助时间没有设定期限,正常人和老弱病残都一样接受无限期的救助。第二,制度上没有统筹兼顾,使扶持政策因区域财力不同而分散不均,导致力度欠缺,就业吸引力疲软。加之贫困家庭本来就缺乏就业竞争力,当下的保障条件又相对较好,人们更倾向于依赖救助也不可避免。

    国外解决这个问题是从源头抓起的。其中有两种做法被普遍采用。一是利用公共监督机制作为监督手段,从源头上防止不够保障资格的人“浑水摸鱼”,防止保障资金被恶意利用;二是从制度上明确救助时间,防止影响重新工作的能力。单纯地看,它是为了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但从整体看,它是确保社会保障的公平与公正和提高就业率的有效手段和前提。

    (一)监督机制需要刚性措施为支撑

    在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确保社会保障公平与公正的有效前提。而“家庭财产调查”被视为实现公共监督的手段之一。由于它拥有有效制约和筛除拥有一定数量财产和收入的人享受政府救助的职能,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都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以保证社会保障的纯洁性和有效性。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的这种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备。由于“家庭财产调查”缺乏刚性措施,人们难以对事实上的“财产”予以甄别定位,结果使调查流于形式。实际上,“家庭财产调查”并不难,但它需要依赖一个成熟而完备的金融体系作为中介,否则难以完成。

    在国外,“家庭财产调查”主要依赖于银行系统实施。由于家庭财产涵盖多种形式,有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等内容,许多国家都把“个人账户存款”视为“家庭财产调查”的重要参考部分,规定一个数额,超过这个数额,就不能享受社会救助。比如,以福利国家著称的芬兰规定,凡申请社会救助的人,必须接受“家庭财产调查”,如果申请人银行账户上有存款,就不能享受社会福利。保障机构通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可称为个人诚信系统)可以清楚地掌握其存款、股票、证券等其他财产性收入,避免了因收入多样化给调查带来的取证困难。如果申请人隐瞒收入,其“个人信誉”将有不良记录,同时还要接受保障机构的处罚。

    国外“家庭财产调查”由于依靠银行调查作为手段,从而使调查呈现了客观、准确、真实、可靠的刚性特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