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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广州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报告

    作者:彭澎 吴保生 魏锡华 出版时间:2009年12月
    摘要:

    本项研究致力于建立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城市信用体系,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提供有关思路和操作性方法,有利于提高市民的道德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互信互利的社会氛围;有利于转变政府的职能,完善政府管理的方式,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的流动;有利于优化广州市的投资和贸易环境,有效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扩大对外开放;进而推动广州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Abstract:

    The paper involves in establishing an urban credit system integrating with governments’ credit-led,enterprises’ credit-focused and individuals’ credit-based,and provides related thoughts and practical methods from perspectives of theory and practice.This is benefit for improving the residents’ morality,promoting the cultivation of socialist spiritual civilization and establishing the social atmosphere of mutual trust and benefit;conducive to transform the governments’ functions,improve governments’ management mode and establish long term management mechanism;favorable for the formation of unified,open and orderly competitive market system and the flow of commodities and production factors;and helpful to optimizing Guangzhou’s investment and trade environment,forestalling and defusing transaction risk effectively,and continuing an multi-directional,multilevel and wide-range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and further promoting Guangzhou’s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social civilization progress.

    一 背景与意义

    (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国内外经验与启示

    1.国外信用管理制度

    (1)国外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分析。

    综观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企业民营经营模式、中央银行管理模式、行业协会会员经营模式(见表1)。

    表1 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的比较

    其中,采用企业民营经营模式的代表国家主要是美国和英国,该模式是由几个商业性个人信用机构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信用体系。采用中央银行管理模式的代表国家主要集中在西欧,如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奥地利、法国等。该模式通常是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组织,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租赁和代理经营公司、信用卡公司等金融机构参加形成公共信用调查机构。采用行业协会会员经营模式的代表国家主要是日本。在日本,其信用管理是由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征信模式。

    (2)国外信用管理的法律建设分析。

    总体上看,目前世界各国的征信法律保护的侧重点,欧洲大多数国家的征信立法只关注个人征信部分,涉及企业的内容很少,对个人隐私以及个人权利部分的强调是一个特点。对于企业征信的相关法律,则更多地体现在商业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中。尽管如此,西方发达国家在征信方面的立法还是比较完善的。具体如下。

    一是美国征用管理立法情况。美国信用相关法规在20世纪60~70年代就纷纷出台,并逐步形成一个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这些法规多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以及保护个人隐私权等方面,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范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框架体系,为信用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欧洲主要国家的信用管理立法情况。总体上,欧洲的第一部数据保护法1970年诞生在德国。1995年欧盟部长会议通过了共同执行的《数据保护法》,欧洲议会在此基础上于同年通过了该法案,名称为《在处理个人数据和自由传播此数据时对于个人的保护》。法律强制性要求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个人隐私进行保护,规定出于合法的才能使用个人数据,且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保存时限不能超过该目的的所需范围。这些立法中还对个人的权限也有所涉及,如数据主体的查询权、申诉权等。[1]

    日本也围绕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如1990年实施《关于保护行政机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数据法律》,2001年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法》向社会公开大量免费信息等[2]

    (3)国外信用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情况。

    美国信用体系具备了征信国家的基本内涵。“所谓征信国家,就是说一个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比较健全,形成了独立、公正且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服务企业主体,从而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能健康发展。”[3]

    美国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快速时期是最近几十年。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征信产品需求不断的扩大,征信行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美国迅速的形成现代化的服务行业。目前,在美国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高度集中,主要表现见表2。

    表2 美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情况

    目前美国在个人消费市场上,三家大的信用局(消费信用报告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分别是美国人控股的全联公司(Trans Union)、Equifax 公司和英国人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perian)。他们的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同时,信用局还及时根据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发生情况更改它们的信用资料,特别是当这些个人或企业有违约问题时,这些资料就会立刻显示出来,从而使这些违约者在进行下一次的信用活动时,成本会大幅增加,从而达到约束和惩罚的目的。[4]

    监管机构方面,美国的征信监管部门主要分为两类,银行相关和非银行相关的政府部门。银行相关的政府部门包括财政货币管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备保险公司。法律一般规定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的货币监理局作为执法机关。非银行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社管局和储蓄监督办公室等。联邦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