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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和谐社区建设背景下物业管理与社区共同治理问题研究

    作者:陈喜强 尹丹华 罗宁霞 陈德豪 出版时间:2009年12月
    摘要:

    物业管理是社区建设的基础。在社区管理中,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社区共同治理的主体,各管理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是社区和谐的关键。从调查情况看,物业管理企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比较顺畅;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辩证分析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前提下,构建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此进一步推动和谐社区的建设。

    Abstract:

    Property management is the basis for community construction.In community management,property management firm,community neighborhood committee and proprietor committee are the main bodies in community co-governance.The sound interaction among these bodies is the key for community harmony.According to our investigation,the property management firm goes smooth with community neighborhood committee,but tough with proprietor committee.This paper conducts a dialectical analysis of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property management firm and proprietor committee,proposes a sound interaction mechanism between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community management on the premise of strengthening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and further promotes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communities.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把“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要求,提出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009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大力发展社区商业、物业、家政等便民消费”作为积极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之一。和谐社区建设已经被提升为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议题。和谐社区要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以什么样的载体和机制来弥补传统社会整合机制式微后所形成的空白点。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以及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加速,我国城市政府职能正逐步发生转变,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社区物业管理企业与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共同在场。特别是随着住宅物业的进一步市场化和社区化,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得到了快速发展,据统计,1997年我国城市只有7000家物业企业,2008年快速发展到将近40000家。物业管理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颇具规模的新的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在城市房地产市场中,有60%左右是住宅,住宅小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生存的重要空间。因此,在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中,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成为继社区居委会之后的又一支重要的社会管理力量,其在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目前充当了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载体,完善的物业管理能够成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新的平台。

    社区物业管理是一个综合管理的领域,它是一个共有和私有、产品和服务组合的综合管理过程,通过完善物业管理这种制度安排,可以实现像麦迪逊(James Madison)所说的“通过私人利益来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所以,现代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对完善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外溢效应。有研究者提出,物业管理开启了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社区公共服务的新领域,预示着政府治理社区的理念和方式也在发生结构性的变化。那么,在和谐社区建设的背景下,作为社区共同治理主体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它们的职能关系如何?它们对社区共同治理会产生什么影响?诸如此类的问题,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论题。

    2008年8月,我们对广州市老八区的48个居民住宅小区的48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试图从物业管理企业角度了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在所调查的48家物业管理公司中,属于开发商附属物业管理公司的占50%,属于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的占37.5%;属于部门型物业管理公司的占6.26%;属于业主自治的小区占6.26%。本论文根据广州市相关社区物业管理小区的调研情况,结合相关理论探讨和谐社区建设背景下社区共同治理主体的职能关系。

    一 社区物业管理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微观基础

    (一)城市社区管理与社区物业管理存在的方式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社区管理不仅受到实践层面的关注,而且得到了学术界的青睐,在国内成为一个新兴的跨学科的研究领域。

    社区是社会的单元结构。本文所指的社区,是指城市中以住宅小区为主体的基层社会单元结构。社区管理是指一定社区内部各组织(如社区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为了维持社区的正常秩序,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文化活动等特定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的自我管理或行政管理的活动,它是各种管理体制、机制、手段、方法的有机结合体。社区管理往往以社区共同治理的方式体现。从社区管理活动的主体差异出发,可将社区管理模式分为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社会导向型等不同类型。

    在国内,关于城市社区管理的方式,遵循着两个不同的发展路径:一是自上而下的基于社区居委会管理为主的城市街道社区管理;一是自下而上的基于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为主的社区物业管理。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使得各个管理主体的职能出现了分化与重组。有学者研究后指出,50多年来,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了从单位制、街居制到社区制三个不同阶段的变迁。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之后,单位制逐渐被打破,单位管理模式趋于失效。街居制也由于基层社会的巨大变化面临着许多现实难题,在管理上陷于低效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