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8月 |
随着行业协会的民间化程度逐步提高,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日益顺畅,法人地位日益凸显,行业协会的制度建设迫切需要将重心逐渐转移到协会自身治理机制的建设与完善上来,亟待从行政管理的调整深入到法人治理的构造。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促进行业协会有效承担公共责任,保持行业协会服务行业所有成员的宗旨和目标,推动行业协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本研究报告主要对深圳市行业协会法人治理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了深圳行业协会法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制约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制发展的若干因素,在上述调查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一 深圳市行业协会及其法人治理现状
深圳市行业协会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数量逐渐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增强,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充满活力的重要力量。到2007年底,全市共有行业协会205家,涵盖三大产业各行业,从业人员近5000人,成为全市社会组织中最具影响力和活力的组织,涌现出一批初具规模、有一定影响力、民间化基础比较扎实、运作比较规范的行业协会商会,形成了一批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有比较超前理念和先进运作机制的品牌协会。
行业协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是开展行业统计和行业调查,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工作,为政府宏观决策、制定规划提供准确的行业资料;二是一些行业协会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三是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队伍素质;开展行业内交流,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四是加强行业宣传和对外交流,举行论坛、洽谈会、会展等,协助会员开拓市场;五是推动与加强行业自律,为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深圳市委、市政府不断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一方面,大力推进行业协会民间化。2004年加大了民间化改革力度,全市行业协会在人、财、物方面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完全脱钩,在69个行业协会兼职的201名政府干部全部退出协会,实现了组织机构民间化。另一方面,不断深化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2004年4月,深圳市成立行业协会服务署,把过去分散由31个政府部门分别履行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相对集中由行业协会服务署一个部门承担,开创了“新二元”的行业协会管理模式。2006年底,深圳市委、市政府将行业协会服务署和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合并整合为民间组织管理局,在全国率先实现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从传统“二元制”向“一元制”的转型。
近年来深圳市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状况的进步是显著的。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深圳市行业协会在法人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协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作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规范。
(一)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置较为健全
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议事机关,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关,即作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监督机关,即监事会。目前,深圳市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基本健全,大多数行业协会都按照《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组织机构。根据问卷统计,设置了会员大会的占69.8%,设置了会员代表大会的占50.9%,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设置比例分别达到了84.9%和75.5%。
1.决策机构:建立以董事会或理事会为主体的决策机构
就调查情况来看,深圳市的行业协会在建立决策机构时体现出这一趋势。在接受调查的53个行业协会中45个行业协会设立了理事会,40个行业协会设立了常务理事会。这些协会的重大决策的制定,66%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仅有40%左右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1]。
2.监督机构:一部分行业协会缺乏相应的机构设置
绝大多数协会没有设立专门监督机构,缺乏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的组织运行机制。据调查,深圳市行业协会监事或监事会的设置比例只有28.3%,做到了监事每次都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只有20.7%,只有58.5%的协会认为设立监事或监事会是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的不健全会影响到行业协会的有效治理。
3.专门委员会:协会职能的进一步拓展
随着各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协会职能的不断扩张,主要负责解决某类具体问题或从事某种专业工作的专门委员会不断增加,调查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