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7月 |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多年来,我市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在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中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使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成为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一 深圳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深圳市是全国最早探索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的地区,早在1993年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推动这一工作不断深入的原因在于劳动关系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深圳经济的发展有别于全国其他地区,从一开始,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成为我市经济的主要力量。在这样一种经济结构的状况之下,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意识强,企业、员工的利益格局明晰。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关系调整措施和手段相当部分已无法适应,在劳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企业行为不够规范的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市场弱势一方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劳动关系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对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压力。显然,单靠政府部门一家来解决劳动争议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必须建立一种机制,客观地兼顾企业、员工各自的权益,有效地调整劳资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的行为,促进双方的平等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同时,能对劳动关系进行前瞻性、预测性的分析和研究,及时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意见和措施。为此,深圳市从1993年起,采用政府、工会、用人单位共同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国际通行原则,尝试建立和推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最早以市劳动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为主体,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对调整劳动关系的重大措施进行协商。1999年7月,市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中外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家协会作为企业方代表,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的地位、职责,推动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发展。
2001年《工会法》修订颁布,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劳动保障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我市抓住这一契机,不断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2002年8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深圳市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这是全国首家常设性的三方协商机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代表)、市总工会(员工代表)、市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三方组成。协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员由三方组织等量选派。主任由分管劳动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三家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每年拨给专项经费用于各项工作的日常开支。
二 深圳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创新实践
(一)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已见雏形
随着深圳市市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构——深圳市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正式成立,6个区也陆续建立了区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构。但各区三方协商机制的运作形式不尽相同。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采用了与市一级三方协商机制相同的运作形式,先后成立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不同的是,企业方的代表不尽相同。盐田区的企业方代表是区总商会,宝安区、龙岗区的企业方代表是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则采用区政府统一领导,劳动部门组织协调,区总商会、社保、教育、卫生、街道办、公安、工商、法院等20多个成员单位共同参加、调整全区劳动关系工作的协调机构。协调机构同时承担了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职能。
各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后,积极向基层延伸。目前,罗湖、福田、盐田、龙岗区街道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制率都达到了100%。其中,龙岗区把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向社区延伸,137个社区全部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自2005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调整情况的通知》(深府办[2005]88号)撤销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后,市、区均采用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