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7月 |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特别强调要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要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贯彻实施《劳动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稳定大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来,深圳进行了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起以就业服务体系、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社会保险体系、协调劳动关系体系和劳动者维权体系为支撑的劳动保障管理体制,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调控收入分配、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深圳作为我国率先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地区,也是最早踏入劳资矛盾多发期的地区,在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力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 深圳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概述
(一)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形势稳定
深圳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关于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规定,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积极就业再就业政策,基本建立了“就业找市场、岗位靠竞争、失业有保障、再就业有服务”的运行机制。2001年2月深圳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近年来,实施“关爱·自立”行动,针对失业人员的不同特点,分别推出了实习培训的“阳光计划”、提供免费技能培训的“春雨计划”、进行就业托底安置的“金桥计划”,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彩虹计划”;制定实施了对随军家属、“零就业家庭”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进行专门就业援助的政策。深圳历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2.5%以下,低于全国4.2%的平均水平。同时,推行平等就业的政策,为非深圳户籍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1995~2005年,深圳办理了相对长期稳定劳动手续的外来劳务工由179.47万人增加到460.06万人(见图1)。
图1 深圳市外来劳务工历年登记情况图
(二)初步建立了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
深圳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1992年开始先后15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66元/小时、810元/月,比2005年月标准增长17.4%;特区外最低工资为4.02元/小时、700元/月,比2005年月标准增长20.7%(见表1)。
表1 2000年以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一览表
深圳每年制定工资指导线,公布工资指导价位,2005年工资指导价位涉及16个行业500个工种,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6%,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
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建立了欠薪保障机构和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缴费与共济、垫付与追偿相结合的原则,较好地解决了欠薪和欠薪逃匿的问题。到2005年底,共动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企业欠薪313宗,垫付金额5695万元,涉及员工37716人。
(三)社会保险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城市化人员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建立和完善了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劳务工合作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参保面不断扩大,截至2005年底,全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352.75万人、143.18万人、393.58万人、603.54万人和80.4万人(见图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得到了按时、足额支付,实现了基金收支平衡,有所结余。截至2005年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首次突破150亿元,共收入150.5亿元,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60.49亿元。基本建立了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体系,共建立419个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确定382家定点社康中心,覆盖550个社区。
图2 2005年12月份社会保险参保人比较图
(四)劳动关系协调处理机制不断完善,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完善,2006年深圳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为620万人;集体合同和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