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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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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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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深圳市企业劳动条件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作者:汤庭芬 出版时间:2007年07月
    摘要:本文主要是针对2006年深圳市企业劳动条件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首先介绍了企业劳动条件的内涵,然后指出深圳市企业劳动条件的不断完善和提升,已成为发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主旋律。但深圳市企业劳动条件的改善,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咋认识上、投入上、保障上都有差距,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愿因;既有市场因素,又有社会因素。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企业劳动条件的内涵,有多种界定。这里提到的两家之言,具有代表性。

    依《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建议称,劳动条件,含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照发的年假、职工安全和卫生措施,以及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措施、各种福利和津贴。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劳动标准条件规范作出以下内容概括,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保险待遇、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

    笔者认为,企业劳动条件是企业资本所有者或企业经营管理者为充分挖掘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潜能和创造精神,进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劳务工自身价值最大化所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和本土实际的劳动所需的安全保障、卫生保障、健康保障、发展保障。具体而言,应包括“劳动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业余休息、从业保障、生活福利”等多项规定标准。

    理论和实践证明:企业劳动条件,是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规范企业劳动条件,是发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落实企业劳动条件,是实现企业与企业劳动者“互利双赢”,促进共同发展的必然选择。深圳市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的势头,与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系统、企业代表组织、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注重改善企业劳动条件,维护劳动权益密不可分。企业劳动条件的不断改善和规范,是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助推器。

    一 成效显著

    深圳市企业劳动条件的不断完善和提升,已成为发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主旋律。

    (一)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法律保护

    市人大、政府、三方协商机制会议成员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一些企业,为增强劳务工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劳动权益,做了大量工作。10多年来,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与劳务工相关的《劳务工条例》、《劳动合同条例》、《最低工资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欠薪保障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核心思想是健全劳动市场机制,规范企业劳动条件标准,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同时,还编写了《深圳市劳务工学法用法读本》。由有关领导带队,将劳动法律法规和学法用法读本直接送到企业、送到劳务工手中;举办街头咨询活动,部门负责人亲自为劳务工释疑解惑;把律师事务所向社区下移,直接为劳务工提供法律义务援助;在市、区设立心理义务诊治服务中心,聘请从事法律、心理医师等相关人员,耐心解除劳务工心理障碍,帮助依法维权;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组织劳务工学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依法维权观念;通过各种新闻传媒,广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有些劳务工,过去一碰到被侵权的事,就易于冲动,甚至失去理智;现在,处事比较冷静,有求助法律的意识;过去,用过火、过急的行动维权,使多方利益受损;现在,比较理性地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使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依法维护劳动权益,已为深圳市劳务工所接受,并逐渐成为劳动维权的自觉行动。

    (二)制订相关措施,实施劳动就业保障

    全市劳动就业保障,首先是在失业总量上加以调控。从市到区直至基层,都有年度失业指标控制,并与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公益性劳动岗位相衔接,千方百计安排失业人员再就业,把失业率控制在最低限度。2006年,全市失业率一直在百分之二点几以内滑动,始终处于指标控制的最低线。其中,外来劳务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失业率也有所下降。其次,完善失业保障制度。到2006年9月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59万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对再就业的帮扶作用,充分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再就业工作,有力地促进深圳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再就是,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这是劳动就业保障的新的体制、制度支撑。深圳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劳动力市场统筹的新体制,即本土劳动力与来深的农民工实行劳动就业的“四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登记、统一培训、统一择业”。事实证明:这有利于拆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壁垒,为农民工在深就业开辟便捷通道;这有利于清除城市、农村等级障碍和身份歧视,为农民工与本地劳动者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就业创造公正、平等的环境;这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