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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日本及北欧三国劳动关系的形成与运行机制研究

    作者:王东 曹晓薇 出版时间:2007年07月
    摘要:本文介绍了美国、日本及北欧三国劳动关系的形成与运行机制。首先分析了美国劳资关系的形成与对员工的激励制度,然后分析了日本式劳动制度的形成与特点,最后分析了北欧三国劳资关系三方机制的运作做法。

    一 美国劳资关系的形成与对员工的激励制度

    (一)美国劳资关系的形成

    美国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对其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美国的劳资关系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历史演变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约19世纪40年代~20世纪20年代)

    这一时期正是美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时期,企业制度不断变化,企业间竞争非常激烈,劳资对立非常尖锐。1869年美国第一个重要的劳工组织——劳动骑士团成立,标志着美国劳工运动从分散走向组织。1886年美国劳工联合会(劳联)成立,劳资关系对立达到暴力冲突,1886年和1894年的两次劳工斗争遭到武力镇压。这一阶段劳资关系的特点是:劳资严重对立,充满暴力行为,资方视劳方为机器一样的商品,采取严厉镇压措施;而劳方自己组织工会,与资方进行各种方式斗争,争取自己的权益。但由于劳联主席甘博斯为工会提出的政治纲领是以“劳资间非阶段对抗”、“行业工团主义”、“非党派政治”为核心的,所以主要将劳工运动置于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基础之上。而美国政府则宣称采取不干预政策,实质是站在资方一边。

    2.第二阶段(20世纪30年代~1945年)

    在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时期,罗斯福政府实行“新政”,不仅对经济进行国家干预,对劳资关系也广泛地介入、干预和调节。1933年通过了《全国工业复兴法案》,承认了工人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权力的合法性,1935年国会又通过了《全国劳工关系法》(即瓦格纳法),对劳工权力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这一时期劳资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工人拥有了自己合法的工会组织,在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工资收入等问题上依靠工会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劳资关系趋向缓和;美国政府加强了在劳资关系中的干预作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方过分剥削压迫行为,支持劳工争取合法权益。

    3.第三阶段(二战后~至今)

    二战后美国经济发展进入黄金时期。1947年通过了《劳资关系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工会的权力。1955年美国最大的两个工会组织劳联和产联合并。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美国经济逐渐走下坡路,劳资关系也是摩擦日增,最后企业界占了上风。进入80年代,美国“劳资合作”引人注目,1980年美国联合汽车工人工会主席弗雷泽被选进克莱斯汽车公司的董事会,进入大公司的资方决策机构,在西方引起极大震动。同年9月,政府、工会、资方达成一项“全面谅解”的合作协议,形成“大政府——大公司——大工会”三方合作的关系。

    (二)美国劳资争议的主要问题与处理程序

    1.工资与工时问题

    现在美国企业所实行的工资制度和工时制度是劳工长期斗争的成果。美国私营企业的工资标准由企业劳资双方的组织通过代表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加以确定,合同有效期一般为2~3年,详细规定合同期间工资分阶段的增长数额和有关福利待遇标准。联邦政府只通过法律规定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标准,对企业具体事务不加干预。企业职工的工资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二是刺激性工资,主要是计件或计时工资;三是福利津贴,主要包括节假日奖励、分红、社会保险费等。美国企业员工的工资由于职业、地区、行业之间的不同而差别很大,企业的总经理与员工之间工资差别则更大。

    “缩短工时”也是美国工会组织的长期奋斗目标。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亚当森法,规定铁路运输业实行8小时工作日;20世纪30年代争取到每周工作40小时;60年代后,许多行业又争取到每周工作35小时的新目标。

    2.职业保障与附加福利问题

    30年代大萧条以后,“充分就业”就一直是劳工组织争取的目标之一。1964年,纽约港的码头工人率先争取到一个有保证的年度工作计划,以后又有铁路、铝业、罐头制造等待业工人争取到了终身保障计划。

    以前美国企业的工人由于休假、疾病、伤残、年迈而停止工作,其收入就终止了。1949年,联邦最高法院承认非工资福利属于集体谈判的合法内容。现在,争取到的附加福利计划主要有:加班加点和假日劳动的工资;假日工资补贴;利润分红;教育和训练补贴;保健保险福利费等。

    3.解决争议的办法和程序

    围绕上述问题或其他问题产生劳资纠纷时,首先劳资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如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未能履行,劳资任何一方均可请示官方有关机构进行调停仲裁。到20世纪70年代已有96%的集体合同规定了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