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11月 |
在西方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由古典类型向现代类型转变,规制[1]日趋重要。迄今,经济规制经历了规制—放松规制—再规制与放松规制并存的进程,社会规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呈现持续加强的态势。在规制动态演进的框架下,规制研究取得丰硕成果。最初它们散见于微观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中,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Stigler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将“规制者为经济人”的假设以及标准的供求方法引入规制研究领域,规制的研究成果才逐渐系统化,并被分离出来,最终发展为一门独立的新兴经济学科——规制经济学。自此,规制经济学成为西方经济学界发展最快的学科之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激励性规制理论(新规制经济学)的兴起与发展,规制经济学逐渐融入主流经济学,与“产业组织的相关领域”一起成为应用微观经济学最重要的领域之一。[2]具体而言,规制经济学以经济学的原理来系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因涉及政治学、法学、行政管理学、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等多学科,所以它是一门边缘性学科或交叉性学科。综观其变迁,已在“市场失灵与政府的矫正措施、检验规制政策的效果、寻求规制政策的政治原因、规制中的激励问题”四个主题转换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四大理论。
一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 of regulation)是一种建立在规范分析基础上的理论,以市场失灵理论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将矫正市场失灵的公共利益作为规制的动因。它强调政府是仁慈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者,应公众矫正市场失灵的要求而提供规制。公共利益规制理论首先是一种规范理论,研究对市场失灵的认定(应该何时引入规制)和对市场失灵的克服(应该怎样克服);也是一种实证理论,研究规制为何出现和如何出现,以最优干预的规范原理为基础。因此它被称为“作为实证理论的规范分析”(a normative analysis as a positive theory),简称NPT。[3]该理论建立在“市场自行运行失灵”,“政府是慈善的(benevolent)、无所不能的(omnipotent)和无所不知(omniscient)的”,以及“规制有效率”三个基本假设之上。在这种假设之下,人们认为整个规制过程直接产生于市场失灵和政府行为在公共利益方面的必要性。随着时间的推进,这些假设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政策分析开始关注政府行为的附加约束(放弃无所不能的假设)和信息约束(放弃无所不知的假设),但仍然坚持政府是慈善的假设,即坚持公共利益范式。这样,传统的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演变为公共利益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后面将论述)。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在规制领域最早的研究主题“市场失灵与政府的矫正措施”下产生,是规制理论发展的逻辑起点,其基本原理早已存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中。如果追根溯源,自亚当·斯密以来,它就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出现过。而传统规制理论或原理被冠以“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名称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芝加哥学派为新创立的规制经济理论找一个基准点时完成。基于上述研究主题,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主要包括两大研究内容:一是对市场失灵的认定。如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导致不被规制的市场运行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而使政府规制成为必要。这涉及各种市场失灵理论。在科斯和后科斯时代的外部性发展为市场失灵的证据之前,自然垄断一直是支持规制的第一个且唯一正式的证据,因篇幅所限,在此只追踪一下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在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中,先后出现基于规模经济的近代自然垄断理论及其相关规制思想,基于成本劣加性[4]的自然垄断理论、可维持理论、强弱自然垄断理论、永久性和短暂性自然垄断理论及其相应的规制思想变迁。二是寻求“最优”政策来矫正市场失灵。比如,基于自然垄断的最优规制方案主要有进入规制(属于结构规制)和价格规制(属于行为规制)。价格规制方案又先后出现边际成本定价规制(Dupuit-Hotelling模型)、最优偏离边际成本定价规制(Ramsey-Boiteux模型)、回报率规制;基于外部性的解决方案主要有:直接规制;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如利用征税或补贴的方式解决;私人解决方案,如使用企业合并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