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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前沿问题

    作者:王利明 易军 出版时间:2007年11月
    摘要:欲回望2006年中国民法学学术“前沿”问题,须先明了何为前沿问题。前沿(frontiers),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乃是指防御阵地最前面的边沿。因此,所谓前沿问题,不一定是众所瞩目的热点与焦点问题,但必然是某学科有待开发或初予开发的具有开拓性的处女地;它不一定受顾盼,却可能引领该学科的未来发展方向。在波斯纳的力著《法律理论的前沿》中,法律理论的“前沿”主要是在这种意义上——在法律研究中广泛借重其他学科,尤其是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求知与探索——使用的。前沿的此种涵义或许稍嫌狭窄,但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的前沿问题必然是矗立在某学科与外域接壤的边缘地,其锋芒逼近甚至渗入其他学科,可以引起各相关学科的交流与对话。已经逝去的2006年,无疑会在中国民法学术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学者们围绕着民法研究方法的革新、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民法典的编纂、民法内诸分编的制度建构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不仅学术成果丰盛,学术争鸣激烈,而且焦点问题层出不穷。当然,前沿问题总不会在数量上占优,兹将2006年中国民法学主要学术前沿问题作以下概述与介绍。

    欲回望2006年中国民法学学术“前沿”问题,须先明了何为前沿问题。前沿(frontiers),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乃是指防御阵地最前面的边沿。因此,所谓前沿问题,不一定是众所瞩目的热点与焦点问题,但必然是某学科有待开发或初予开发的具有开拓性的处女地;它不一定受顾盼,却可能引领该学科的未来发展方向。在波斯纳的力著《法律理论的前沿》中,法律理论的“前沿”主要是在这种意义上——在法律研究中广泛借重其他学科,尤其是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求知与探索——使用的。前沿的此种涵义或许稍嫌狭窄,但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的前沿问题必然是矗立在某学科与外域接壤的边缘地,其锋芒逼近甚至渗入其他学科,可以引起各相关学科的交流与对话。已经逝去的2006年,无疑会在中国民法学术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学者们围绕着民法研究方法的革新、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民法典的编纂、民法内诸分编的制度建构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不仅学术成果丰盛,学术争鸣激烈,而且焦点问题层出不穷。当然,前沿问题总不会在数量上占优,兹将2006年中国民法学主要学术前沿问题作以下概述与介绍。

    一 民法的研究方法问题

    长久以来,我国学界热衷于直接阐释民法的具体内容,而极端缺乏对民法研究方法的关注。有关民法研究方法的探讨可谓2006年中国民法学学术研究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如果说对民法自身理念与制度的探讨属于本体论意义上的民法学研究,那么,对民法研究方法的探讨则属于方法论意义上的民法学研究。通过方法论的探究实现研究方法的转型与革新,势必会增强民法研究手段的新颖性与先进性,从而极大拓展民法学学术的广度与深度。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乃至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民法学界主要使用的是阶级分析的方法,而目前学界运用较为广泛的方法是“规范研究方法”,即把各种民事法律规范构成的法理以及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方法。[1]它接近分析法学的方法,但显然尚未达到后者所具有的科学程度。无须讳言,科学的分析法学方法于法学研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我国学者普遍使用的规范研究方法在总体上还是比较浅层次的分析法学方法,因此,还有必要在“分”与“合”两个方面对其加以完善,直言之,就是在注重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细化,并实现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整合。

    然而,即使是科学化的分析法学方法,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功能局限性,譬如规范法学主要是对现行规范进行解释,因此它往往只能告诉我们“这个规定是什么”,而不能告诉我们“为什么要如此规定”及“有没有更好的规定”;再如,它往往是一种面向司法的民法学研究,而实际上,也需要从立法的层面考虑民法问题,特别是在一个国家的民法制度还没有全部建立的时候;直言之,这种对制度性研究的过分侧重导致了“自说自话”与“自我封闭”两个典型的缺陷。[2]而要克服这种弊病,在研究内容不存在较大增长空间的情况下,唯有诉诸研究方法的更新与多元化。努力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实现民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与融合,亦即采用其他学科的知识来从事民法研究。在立足民法的前提下,超越民法自身,诉诸那些在人类知识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的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门类,通过这些基础性学科门类所提供的知识、原理、分析工具等来开展民法的研究。也就是说,民法学界应该建构起民法学与法学以外的其他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良性沟通和交流的学术平台。[2]此种方法论上的进步对于打破学科内和学科间的壁垒、深化研究以及推进学术同行的交流与评估,具有关键作用。[3]

    二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问题

    法律体系应区分公法与私法,这已成为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因此,研究公私法的关系似乎是老生常谈。不过,以往的研究大多是人云亦云的泛泛之谈,不仅缺乏具有创造性的宏观理论建树,也缺乏鞭辟入里的微观制度阐析。而当前有关公私法一般关系中部分宏观议题的研究,以及有关民法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税法等部门法关系中某些细微问题的研究则使这种局面得到极大的改观。

    (一)从公法维度看待私法或私权

    我国学界较普遍地从静态的视角关注民事立法的结果——民法规范,而实际上,不仅作为民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