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生是根本。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让人民共享,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中国党和政府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在社会建设方面提出的目标和作出的承诺。我们看到,2005年以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体制,集中解决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交通等各类民生问题的举措,让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人民获得了实惠,看到了希望,增强了信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得到了切实改善。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5年,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的地位,明确了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执法主体地位和各级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职责,为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化机制,更有效地维护妇女权益、推进性别平等提供了法律保障。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专辟一节规划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将妇女发展纳入并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也为保证妇女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创造了条件。同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由15位部长级领导带队进行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简称“两纲”)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督导全面展开,各级政府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赋予妇联等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使命,妇联组织代表、维护、服务妇女群众的渠道进一步拓宽。
2006~2007年,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06年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中国经济在连续数年高速增长之后开始驶向又好又快发展的轨道。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提出了全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办法;随后,《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展开。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这是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大会通过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完整地提出和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保障民生、注重公平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明确主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生是根本。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让人民共享,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中国党和政府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在社会建设方面提出的目标和作出的承诺。我们看到,2005年以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体制,集中解决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交通等各类民生问题的举措,让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人民获得了实惠,看到了希望,增强了信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得到了切实改善。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5年,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的地位,明确了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执法主体地位和各级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职责,为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化机制,更有效地维护妇女权益、推进性别平等提供了法律保障。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专辟一节规划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将妇女发展纳入并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也为保证妇女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创造了条件。同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由15位部长级领导带队进行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简称“两纲”)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督导全面展开,各级政府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赋予妇联等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使命,妇联组织代表、维护、服务妇女群众的渠道进一步拓宽。
一 2006~2007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主要进展
这一时期中国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征:一是妇女发展的外部环境进一步优化,促进男女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机制日益完善;二是妇女和妇女组织参政议政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决策领域的性别意识日渐明显;三是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妇女的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男女平等分享发展成果的程度日趋提高。
1.各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取得重要突破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除了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明确各级妇儿工委的执法主体地位和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职责外,还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针对一些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首次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作出明令禁止的原则规定,从而为专门性法规和地方性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提供了立法依据和基础。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通过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修订该法的《实施办法》,截至目前已经有18个省区市出台了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具体化和细化,这些新修订的《实施办法》都力图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上有所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一些重要概念做出界定。绝大多数省级《实施办法》都对性骚扰、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多数《实施办法》还对用人单位预防性骚扰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