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物权法》可以说是一部治国安邦的大法。由于《物权法》的制定和颁行确认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反映了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落实了宪法的原则规定并使之迈向了制度建构,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其物质财产利益的需求,因而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必将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 《物权法》是中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确认和保护物权的法律,不仅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体现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等价值目标,而且具有确认产权、保护物权、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实现物尽其用等特殊功能。《物权法》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它的颁行具有十分重要和广泛的意义:从传统的法律思维来看,《物权法》是民法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的制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如果我们超越传统的法律思维,以人权的视角来审视,就会发现《物权法》同样是中国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因为“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1]。从性别的视角来看,《物权法》则是中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作为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给人的感觉似乎它只是与物有关,最多是人与物的关系,无论是谁,对物的归属和利用都是一样的,没有性别问题。其实,这是一种错觉,《物权法》固然与物有关,但其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而性别关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其触角不可能远离民事关系,更不可能远离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性别问题不仅存在,而且影响深远。因为财产在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它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失去财产就会威胁到妇女自身的基本生存条件,而包括物权在内的妇女的财产权益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妇女生命权的延伸,其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双重属性使得它成为妇女获得自由和平等的前提,构成实现男女平等和社会正义大厦的根基。因此,《物权法》颁行对保障女性的财产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颁行对保障女性财产权益的重要性,除了财产本身对女性具有重要作用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因素。历史上妇女的财产权利长期被排斥,遭受了极端的漠视和侵害。在以男尊女卑、男女完全不平等为重要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妇女经济上处于依附地位,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即使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局限性,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并没有使妇女获得应有的解放,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有关歧视妇女的规定仍充斥于财产法中,例如《法国民法典》,该法典一方面确立了天赋人权原则,规定了尊重私有财产、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却明确规定妇女不能享有与男性一样的权利,而是具有与未成年人、罪犯、精神病人一样的法律地位。只是到了后来,随着妇女运动的兴起,特别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迫于当时妇女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的客观形势,才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妇女的财产权益问题,从法律中逐步删除有关歧视女性的规定,并不断创制新的法律以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的财产权逐步受到重视。
拥有财富、享有广泛的财产权利是人们所共同希望的,但就当今的世界来看,现代社会却未能使妇女平等地与男子分享现实的权利和利益,财产领域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在各个国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严重阻碍妇女的全面发展,而且也阻碍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