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
中国人口在迅速老龄化的同时正在日益呈现出老年人口女性化的趋势,即老年人口的性别比随着年龄的增加而下降。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中,女性占51.2%,80岁以上女性人口占高龄人口的62.1%,几乎达到2/3。在这个意义上,老年人的问题其实是女性老年人的问题。然而,遗憾的是,相对于男性老人,女性老人并不因为她们占老年人口中的多数而受到更多的关注。不仅如此,社会制度的设计安排还忽视了她们在许多方面的需求。
中国的贫困人口中女性占了大多数,这种状况在城市老年人中十分突出。2000年中国老龄科研中心进行的中国老年人一次性抽样调查显示,城镇男性老年人中月平均收入低于国家贫困标准的比例为12.4%,而城镇女性老年人中的比例则是40.3%,为男性老年人的3.25倍。[1]有许多原因可以解释这种发生在老年人口中的性别不平等现象,而导致老年女性陷入贫困境地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缺乏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障不足。全国城镇老年人口中,女性相对于男性在收入和医疗方面缺乏保障的状况十分显著。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男性老年人的覆盖率为87.1%,而老年女性中,只有55.1%的人被覆盖;城镇男性老年人中有72.9%的人享有医疗保险,而女性老年人享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只有49.8%。大约一半的城镇老年女性没有收入保障和医疗保险,特别是在高龄和丧偶的女性老人中,这种情况尤其普遍。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女性老年人的生活,满足她们的特殊需求是现有政策需要反思的问题。
特别需要我们关注的是那些根本没有社会养老保障收入的女性老年人。由于女性的寿命长于男性,以及男大女小的婚姻模式,女性老年人中的丧偶率远高于男性老年人。2000年,全国60岁以上人口中,男性的丧偶率为18.45%,女性达到41.68%,为男性的2倍多。[2]丧偶对这些老年女性来讲,不仅仅是失去了相濡以沫的生活伴侣,更主要的是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作为遗属,在配偶收入中断后,她们还有哪些收入来源?她们的生活境况如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她们没有属于自己个人的养老保障收入?把她们纳入现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合理,以及有没有可能?针对这些问题,清华大学老年学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对北京地区18位丧偶女性老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了实地考察,通过与她们的访谈,比较深入地了解了她们的生活经历和晚年生活的需求,对现行有关遗属收入的国家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审视,并尝试探讨建立遗属养老金项目以及将其纳入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能。我们之所以关注老年遗属的保障问题,除了制度化的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减少老年贫困人口数量外,老年遗属问题的研究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检验制度化性别差异的切入点,使我们能够更清楚地认识女性弱势地位的社会构建过程。
一 中国遗属保障制度的简要回顾
(一)遗属津贴的建立和实施
在1950年代新中国成立初期,伴随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国家劳动部门开始创建劳动保障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因工伤亡遗属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就受到了国家的关注。在195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对企业员工因工死亡后的遗属补助作了相关的规定。按照当时的规定,补贴包括两个内容,分别是一次性的丧葬费和6~12个月的遗属生活补助。而这两项补贴的资金则分别来源于企业和劳动保险基金。[3]
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50多年的时间里,国家对遗属补贴的规定还没有超出丧葬补助和短期抚恤金的范围。在此期间,劳动保障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依靠企业资源建立起来的劳动保障制度被社会保险制度所取代。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有关部门曾经试图把遗属补助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即尝试在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使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基本养老金领取者去世后其遗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4]目前,除北京、云南外的29个地区已经将丧葬补助费纳入统筹;23个地区已经将一次性抚恤金纳入统筹。各地不但在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支付渠道方面存在差异,而且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也有较大程度的不同,如丧葬补助费,在江苏、内蒙古,湖南、广西等地,金额为4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而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