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
2004年5~12月,由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作为总协调,“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骗妇女和儿童流入地个案调研”项目组组织浙江大学人口所、江苏社科院社会学所、山东社科院社会学所、安徽社科院社会学所、福建漳州师范学院的子项目组对相关地区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骗流入的妇女和儿童进行了个案调查和研究。在上述五省分报告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阅读访谈资料,形成华东五省调查总报告。[1]
一 几个重要的概念
(一)被拐卖/骗
被拐卖/骗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被拐卖;二是被拐骗。根据本项目调查和研究所需,考虑到本项目调研对象流出过程的复杂性,从定义的效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出发,本调研同时使用“拐卖”和“拐骗”这两个概念:在“具有出卖的主观意图,以获利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获取妇女或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意义上使用“拐卖”一词;在“用欺骗的手段获取妇女或儿童对自身拥有的人身权,获取家庭/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权,并自行处理”的意义上使用“拐骗”一词。由此,“被拐卖”即是指:人或/和财物被骗后又被具有出卖意图的欺骗者以获利为目的进行贩卖;“被拐骗”即是指:人、财、物的权利/所有权被他人欺骗性地获取并自行处理。而在本调研报告中,“被拐卖”和“被拐骗”的主体均为妇女/儿童。
(二)未成年
本项目所谓的“未成年”概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国际公法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为基础。进一步看,中国民间对于年龄有“虚岁”和“足岁”之分,“足岁”较之“虚岁”往往有1岁以上的差距;此外,考虑到调查的可行性,访谈对象有可能不能十分准确地记住被拐卖/骗的日子;有可能被拐卖/骗事件发生在访谈对象18周岁生日刚过的几个月内,但缘起却是在其18周岁生日未达之时。所以,本项目将调研对象的“未成年”有所扩展,限定在19周岁以下。
(三)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
婚迁指的是通过婚姻途径进行地域性流动,它包括流出和流入两个方向。据此,婚迁妇女就是通过婚姻途径进行地域性流动的妇女,其中,包括了婚迁流出妇女和婚迁流入妇女这两种类型。就本项目的一大调研目标人群而言,她们被拐卖/骗通过婚姻途径从云南、广西流入调查地,并在调查地获得居住权。因此,她们为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
(四)性服务妇女[2]
从命名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效用性出发,本报告用“性服务妇女”指称直接用性服务赚取钱物的妇女。
(五)非法/非正常收养
根据本项目调研面对的具体情况,参照《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的规定,项目组在调研中对事实收养、非法收养和非正常收养的概念作如下界定:
(1)事实收养:指包括了非法/合法和正常/非正常收养等在内的所有一切已实施的收养行为。(2)非法收养:指收养人不具有收养儿童的条件,并且收养渠道或途径被法律认定是违法的收养行为。(3)非正常收养:指收养人具备收养儿童的条件,但未按合法收养程序收养儿童,其收养事实有的尚未获得法律认可,有的已获得法律认可。
就作为被收养儿童这一目标人群而言,由于难以逐一确认其被收养的途径和程序,为保证概念的准确性,本项目称之为“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
(六)廉价劳动力
一般意义上的廉价劳动力,指的是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线的劳动力。从本调查实际出发,本项目将廉价劳动力定义为:每小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线的劳动力。
二 流入地目标人群流入的阶段特征
(一)浙江
浙江的目标人群为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和被拐卖/骗从事性服务的妇女。
1.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
在浙江,婚迁妇女的流入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4~1990年:婚迁妇女在流入妇女中占绝对多数,其中,不少为被拐卖/骗者;第二阶段为1990年至今:流入妇女中,婚迁者大幅度减少,打工、经商者占了绝大多数。与此相对应,被拐卖/骗流入成婚者减少,被拐卖/骗流入的廉价劳动力增加。
近二十年来,外省婚迁妇女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流入浙江:第一,已婚迁流入妇女“滚雪球”式的介绍;第二,流入地男子在流出地打工、经商认识,或直接到流出地“找对象”认识后带回流入地与自己或介绍给他人成婚;第三,直接被拐卖/骗至流入地成婚。在这三种途径中,以第一种为最多,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