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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将性别平等纳入法律/政策的行动综述

    作者:蔡一平 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摘要:自2005年以来,在回顾和评估《北京行动纲领》10周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以及审议中国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妇联组织和民间妇女组织积极利用这一有利契机,在推动将性别平等纳入法律/政策的行动方面取得了进展。

    自2005年以来,在回顾和评估《北京行动纲领》10周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以及审议中国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妇联组织和民间妇女组织积极利用这一有利契机,在推动将性别平等纳入法律/政策的行动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 推动将性别平等纳入法律/政策取得的成绩

    1.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和省级实施办法的出台

    作为促进中国性别平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2005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截至2008年6月,已有新疆、湖南、黑龙江、江西、陕西、贵州、上海、安徽、宁夏、广东、天津、浙江、湖北、四川、吉林、山西、甘肃和江苏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修改并通过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1]还有一些省(区、市)已经将之纳入了立法规划。在法律的修订、实施办法的出台以及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立法机构、执法部门与妇联组织都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责,并且根据实施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找出对策、贯彻落实。[2]

    2.促进出台专项法律/政策,维护妇女权益

    各级政府、妇联组织和民间组织积极参与,推动与妇女权益直接相关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例如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各地除陆续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外,还在《实施办法》中做出了专门规定。2006年12月29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增加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此外,由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政策。其中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3]

    在打击拐卖方面,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这一行动计划涉及28个部委,涵盖预防、打击、受害人救助、遣返及康复、国际合作等反拐工作的各个领域。

    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自2003年3月向全国人大提交《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以来,除了继续致力于推动全国性的专门立法外,还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等机构一道,推动全国性的反性骚扰的立法和司法干预。虽然这些领域内尚未出台专项法律/政策,但这些努力已经获得了立法者、研究者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3.促进在其他各项法律/政策中纳入社会性别平等

    中国妇女研究会、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在2007年2~4月全国人大、政协两会前后,邀请全国妇联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机构的专家,召开了一系列讨论会,就“两会”期间有关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和立法建议进行了讨论,并整理了9份政策建议和3份立法修改建议,分别上报全国妇联办公厅,并提交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中国妇女研究会的团体会员等。[4]这些建议和意见,有的得到了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的采纳,有的通过媒体的报道,提高了决策者和公众对相关问题的认知。如《物权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条款就是直接吸收了中国妇女研究会的专家修改建议。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不因村集体的决议而受到侵害。在《就业促进法》中增加了“公平就业”专章,也是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各个团体共同倡导的结果。

    4.以促进立法决策为目的的研究不断丰富

    促进法律和政策的改变,需要有科学严谨的研究成果作为依据。近年来,以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为目标而进行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承担的“推动法律/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社会性别平等”项目,通过研究和倡导促进将性别平等纳入法律/政策的制定,使法律/政策的执行能有效地实现妇女的权益,提高公众(尤其是妇女组织)对法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承担的“法制建设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