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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暴网络推动反性骚扰的立法的倡导实践

    作者:陈本建 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摘要: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以下简称“反家暴网络”)成立于2000年,是由一批关注妇女权益的学者、妇女活动家以及一些妇女非政府组织发起创立。它以反对对妇女的暴力为主旨,其成员涵盖多领域、多部门。从成立之初,反家暴网络就把培训、倡导作为它的重要工作方法。围绕反对家庭暴力这个主题,反家暴网络在推动国家以及地方的反家暴立法方面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倡导活动。在反家暴的倡导取得进展的同时,2005年,反家暴网络进一步推动反性骚扰的立法。因为在这一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三个条款涉及“性骚扰”的内容:“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一 背景

    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以下简称“反家暴网络”)成立于2000年,是由一批关注妇女权益的学者、妇女活动家以及一些妇女非政府组织发起创立。它以反对对妇女的暴力为主旨,其成员涵盖多领域、多部门。从成立之初,反家暴网络就把培训、倡导作为它的重要工作方法。围绕反对家庭暴力这个主题,反家暴网络在推动国家以及地方的反家暴立法方面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倡导活动。

    在反家暴的倡导取得进展的同时,2005年,反家暴网络进一步推动反性骚扰的立法。因为在这一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三个条款涉及“性骚扰”的内容:“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应该说,这是中国立法中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先天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它所能提供的法律保障程度显然是不够的。

    反性骚扰的立法,走出了最初的第一步。至此,还应做些什么?经过分析,我们认为,虽然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于2005年12月正式实施,但是,它还非常需要进一步推动落实。在推动立法落实的过程中,倡导活动大有空间。如:

    第一,在立法环节上,继续推动地方立法。按照中国的立法惯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后,各地人大通常会结合当地的情况,出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办法。在这一过程中,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范围内,地方立法机构还拥有相当的空间,可以制定出一些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增强反性骚扰的立法的可操作性,比如对性骚扰的界定、对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等给以更加明确的规定。

    第二,在司法环节上,推动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受害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

    围绕着这两个目标,在2006~2007年度,反家暴网络发挥信息和专家优势,开展了积极的倡导活动。

    二 行动

    (一)开展培训研讨,提高关键部门和关键人员的认识和立法技巧

    按照中国的立法体系,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各省的妇联是牵头单位,省人大是批准机构。显然,省妇联和省人大都是倡导中的关键部门。

    在反家暴网络的团体成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省级妇联权益部。他们是制定实施办法的参与者、组织者,同时还担任着倡导者的作用。作为倡导者,他们需要能力建设,需要信息,需要理论,需要国际国内经验的分享和借鉴。

    反家暴网络作为一个全国性的会员式的民间组织,在网络成员中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是它的重要职能,也是工作手法之一。而且,在为网络成员提供服务和培训的同时,也是网络开展倡导工作的契机。

    2006年5月,反家暴网络举办了“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职场性骚扰培训暨研讨会”,邀请了11个省市的妇联干部和人大、法院等机构的人员参加。研讨会上,介绍了美国、欧盟在反性骚扰的立法方面的信息和做法,并分享了国内经验。为了让培训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我们把重点放在了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培训研讨内容大致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1)性骚扰的含义、分类及表现形式;

    (2)用人单位如何建立内部机制,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3)政府如何督促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处理性骚扰的内部机制;

    (4)审判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5)国外防治职场性骚扰的立法、执法情况。

    当时,湖南省正处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前夕,湖南省妇联权益部与省人大法工委负责的工作人员一起参加了我们的培训,在会上,他们分享了经验和困惑,与会者普遍反映受益良多。

    在联络渠道上,我们注意通过妇联去邀请人大、法院等部门来参加NGO的活动。一是希望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改变观念;二是希望通过交流,促进成员单位与这些关键部门建立起更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

    培训结束后,我们与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妇女研究论丛》杂志合作,将培训教材和相关论文整理成册,编辑出版了一期特刊,使这些信息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传播。

    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