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妇女的就业、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日益凸现。由于妇女在教育水平、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方面普遍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权益受侵害时,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寻求救济。所以,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和救助对于妇女权益的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中国更注重树立社会公正的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倡导,使得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和救助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 对妇女的法律援助与救助行动概述
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和救助,是国家政府部门、妇联组织、民间组织和机构共同的责任。这些不同的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为妇女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救助,同时又互相合作,共同推动妇女法律援助和救助工作的开展。
(一)政府部门的行动
1.出台有利于妇女法律援助的法规和政策
2003年9月,国务院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同时对其他社会组织的地位也作出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针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和救助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落实条例,司法部又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规范和制度,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等。这些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推动中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维护权益受侵害者(包括很大比例的妇女)的合法权益。
2005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的概念,信访的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以及法律责任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信访是妇女权益受侵害时可供选择的一条救济途径,《信访条例》的出台不仅可以节省妇女信访人寻求救济的成本,而且对于接待信访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也具有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2.设立妇女法律援助与救助的机构
为了更好地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纷纷同妇联合作,将妇联组织的法律援助机构纳入进来,成为它的分支机构,比如“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工作部”、“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妇女权益部”等。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与这些妇女法律援助的分支机构是业务指导的关系,这些分支机构的办公地点在妇联,行政上仍旧由妇联领导。
一些地方还由政府部门建立了妇女的救助机构。比如徐州市民政局于2003年6月联合徐州市妇联成立了徐州市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对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老人、儿童进行庇护,提供食宿、医疗、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服务。
3.对妇女组织法律援助行动的支持与配合
为妇女组织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支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捐助200万元人民币设立了“妇女家庭权益保障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并将其中的100万元人民币转赠全国妇联,用于开展全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
与妇联组织联合开展妇女法律援助行动。全国“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是政府部门和妇联组织多年来合作开展的活动,比如2007年全国“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就是由全国妇联、司法部、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举办的。
司法部门与妇联组织联合组建“妇女法律援助律师团”。如北京市宣武区司法局和宣武区妇联于2006年共同组建了北京市首个“妇女法律援助律师团”,由北京市6家律师事务所的7名女性律师组成,后扩充至10人。该律师团自成立以来,共参与接待一千余人,接受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五十余件。
4.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注重为妇女提供服务
随着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接受法律援助的妇女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2006年,中国法律援助受援人总数为540162人,其中妇女为94712人,占受援人总数的17.5%(见表1)。
表1 中国法律援助情况统计
(二)妇联组织的行动
法律援助是妇联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工作内容。近年来,妇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救助机构
2005年3月,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成立,它是全国妇联直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