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12月 |
大众媒介、新媒介与另类媒介
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一个人权问题、妇女健康问题和发展问题。1993年,联合国在《消歧公约》中提供了第一个有关暴力的官方定义,即:“任何对妇女身体的、性的和心理的伤害,包括威胁、强制和剥夺自由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生活中,均属基于性别的暴力。”之所以认为是“基于性别”的暴力,是因为这些对妇女身体的、性的、心理的和经济的虐待,是与妇女的从属地位相联系的。但“私人生活中”的对妇女暴力的合法性渗透在许多文化信仰、文化规范和社会制度中,这导致了长期以来社会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熟视无睹和默许。因此,打破这种沉默,并使之成为公共问题,就成为制止家庭暴力的首要问题。在中国特定情境中,大众媒介传播对改变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态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民间妇女组织和妇女活动家自然将大众媒介看做最重要的合作伙伴。本论文将描述中国民间妇女组织与大众媒介的互动如何使家庭暴力从个人隐私成为公共问题的过程。
在这项研究里,“民间组织”指行动者们自下而上自发地成立并独立地开展活动,在活动中结成相对固定的联系的组织。不仅如此,行动者们也将自己的组织定义为非政府性质的组织。其他类型的专业妇女组织不包括在内。[1]
一 民间妇女组织与大众媒介互动的背景
1.与大众媒介合作的基础
截至2000年底,中国内地正式注册的电视台有354座,人口覆盖率为93.65%;广播电台有304座,人口覆盖率为92.74%。[2]报纸出版种数为2007家。[3]大众媒介与县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等地方媒介[4]、单位有线电视等社区媒介以及民间组织主办的替代性媒介,共同构成了中国媒介环境。
在中国,大众媒介为政府所控制和管理。本研究称政府主办的媒介为主流媒介。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媒介的发展不仅受到政治影响,也受到经济、市场化(或商业化)、多元价值观、西方新闻价值观以及受众需求等方面的影响,呈现了复杂且矛盾的情形。一方面,公众对政府主办的主流广播、电视和报纸虽然是支持的,但也存在着不少批评性意见。公众经常批评官僚主义、腐败、商业化造成了大众媒介的某些失实报道;另一方面,调查显示,它仍然得到大多数公众和干部的信任。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中心所做的2000年至2001年中国五城市互联网用户调查发现,“非常信任”和“比较信任”国内电视新闻的占被调查人数的77.3%,报纸新闻占76.4%,广播新闻占74.3%,网上新闻占47.2%。在中国,一些老百姓如果有了“冤屈”或“不幸”投告无门时,也会想到找媒体。主流媒体的公开报道意味着政府对当事人一方的同情,同时也意味着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压力,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促进事件的解决。1984年发生的株洲市原副市长周敬文参与迫害其子的女朋友的事件,经当地报刊披露后,引起了时任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的注意,迫害人被判刑四年,周敬文本人被撤销副市长职务。[5]应该说明,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披露后就可以得到解决,得到解决的案件也依赖于其他条件,比如就这个案件来说,其中一个背景就是受害人的法律顾问将其紧急报告送至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但可以说,请媒体公之于众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解决“冤屈”问题的办法之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环境下成长的民间妇女组织或民间组织比较重视大众媒介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媒介不仅代表媒介,也代表着政府对民间妇女组织工作的认可。媒体的“授予地位”[6]的功能在中国环境下特别能支持正在成长的民间妇女组织,以促进民间组织发生更大的社会影响。2001年对22个北京民间妇女组织的调查发现,大多数组织与媒介有良好的关系,并积极利用媒介来传播新的知识和经验。[7]
在北京民间妇女组织发展的过程中,一个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事件是1996年首都女记协妇女传媒监测网络的成立。以《中国妇女报》社为活动基地的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先后集结了大约50~100家政府主流媒体的记者、编辑,通过双月信息交流会、组织报道、社会性别培训等方式,鼓励主流媒体关注性别平等问题。2000年以后,妇女传媒监测网络集体加入“反对家庭暴力项目”,成为“宣传媒体”分项目,促进了媒体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讨论和报道。不仅如此,一些记者本身也是民间妇女组织的行动者,这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