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1月 |
2012年的吉林省地方法治建设在科学民主立法、依法行政、依法治权、保障经济民生、司法文化与队伍建设以及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吉林省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并把“法治社会建设跃升”列为“七跃升”的奋斗目标之一,法治对推动吉林省政治、经济、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这成为今后吉林省地方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对提高地方法治建设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具有深远意义。
一 2012年吉林省地方法治建设的成就
(一)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促进完善法律体系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吉林省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地方立法权,立足本省具体情况与实际发展需求,积极发挥地方立法能动性。2012年吉林省立法建设有了新的进展,呈现计划性、科学性、实用性的特点,立法的民主化也成为2012年立法活动的特点之一。
吉林省在2012年颁布实施了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2012年5月30日公布并实施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新颁布与修订的法规规章为依法治省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基础,而且在立法质量上有了显著提升,遵循立法的规律、规则和方法,符合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在科学立法上积累了一定经验。在2012年吉林省立法的过程中,多部办法、条例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继续坚持“民主立法,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立法原则,通过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听取意见,弥补或修正了相关法律草案的不足不当之处,有利于新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有效公开和宣传,在民主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吉林省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吉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送审稿)》、《吉林省校园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吉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等,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开通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与渠道吸纳民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2年3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消防条例》,其修订工作受到了广泛关注。在该条例的修订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召开各类调研会、座谈会、修订会,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资料100多件,征求意见1800多条。经过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11次审议,易稿54次,充分贯彻了“集思广益,精益求精”的工作原则,最终高票通过。[1]这表明,民主立法、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已成为吉林省立法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新法的制定方面,体现明显的计划性、科学性与实用性特点。2012年9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是吉林省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它的实施对于弥补吉林省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空白,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律规章的制定、修订与出台,凸显出立法工作对国计民生的关注与重视。
(二)统筹规划层层落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特征,2012年,全省政府法治建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统筹推进“三化”、实施“三动”战略,突出“发展”与“民生”两大主题,开展了“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年”主题活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