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9月 |
随着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日趋多样和国际文化竞争的日趋激烈,文化创新所引发的文化发展将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的文化是否具有凝聚力、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关键。文化资源的丰富与否已不再是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文化资源丰富的传统文化大国而言,关键的是要通过文化创新切实将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成文化发展成果。文化创新不仅推动着文化的发展和繁荣,而且改变着文化生产、存储、传播和消费的方式,改变着社会的文化环境和文化氛围,为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精神文化基础和动力。但是,文化创新与技术创新一样,也需要政府干预,公共财政作为政府干预文化创新的保障和工具,对推动文化创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 政府干预文化创新的必要性
政府干预文化创新的必要性是由文化创新的性质和功能以及市场机制在调节文化创新方面的缺陷共同决定的。
就性质而言,文化创新既具有技术创新的一般创新属性,也具有本身的特殊属性。文化创新所具有的一般创新属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化创新的公共产品性质。与技术创新一样,文化创新的产出也是一个介于公共产品和完全排他性产品之间的产品,也就是说,文化创新的成果同样不能为文化创新者所独享,文化创新成果具有非独占性。文化创新成果所具有的这种溢出效应,是社会所希望的,在量上,溢出越多越好;在速度上,溢出越快越好。但是,溢出得越快越多,文化创新者感到的损失就越大,从而影响文化创新者文化创新的积极性和动力。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从最大化文化创新成果的社会效益着眼,既有保护文化创新者利益的义务,也有使文化创新成果扩散的责任。政府干预文化创新的必要性,首先就在于必须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惟其如此,才会涌现出更多的文化创新者,也才会有更多的文化创新成果产出,也才能使文化创新的成果为全社会所共享。
二是文化创新的不确定性。与技术创新一样,文化创新也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首先表现在文化创新本身的可行性上。因为是创新,没有先例和可供借鉴,所以创新在技术上是否可行,能否成功,都是一个未知数。其次表现在文化创新成果的可接受性上。文化创新本身的成功还不能算做是真正的成功,真正的成功还要接受市场和社会的检验,因为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和社会影响,以及文化心理、趋势特别是流行变化的快速性,都使文化创新成果能否为市场和社会所接受成为创新之初所无法确知的。文化创新的不确定性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文化创新具有巨大的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当这种风险为文化创新者所不可预知和不可控制之时,他们就不会进行创新。如果整个社会的文化创新停滞,或者文化创新步伐减缓,那必将影响社会文化发展的进程。这是不符合整个社会利益的,因此是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政府干预文化创新的必要性,就在于必须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因为如果没有政府干预,市场是不会自动为文化创新者提供创新动力的,唯有政府才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努力为文化创新者提供激励,以化解或减少文化创新者的创新风险,激励文化创新活动保持在社会需要的水平上。
文化创新还具有自己的特殊属性,这种特殊属性源于文化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影响和意识形态属性上,具体表现为文化创新对社会文化发展方向的引领作用和对人们思想意识的导向作用上。虽然文化创新有不同的类别,但是,不论是哪种类别的文化创新,最后都必然要通过文化内容和文化形式的创新表现出来,而文化内容和文化形式的创新却与技术创新不同,它通常带有文化创新主体强烈的个性特征和文化艺术门类所具有的鲜明的艺术特征。一般而言,作为文化创新主体的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企业、专业和非专业文化工作者在文化创新时会考虑文化创新成果的社会影响,但是,他们的主要注意力往往会更多地放在如何能够充分体现他们本身的个性特征和所属文化艺术门类所具有的鲜明的艺术特征上,这是文化属性的客观要求。然而,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需要一个整体的文化发展战略和一个共同的文化目标,以通过对整体的文化发展和对共同的文化目标的追求来维系社会的文化认同、强化社会文化对内的凝聚力、增强社会文化对外的吸引力以及在国际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