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1月 |
政府绩效管理主要是指以绩效评估为主要手段,对政府及其机构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过程、实绩和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改进政府工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能的一种管理理念和方式。规范政府绩效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抓紧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挥绩效评估对推动科学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制定并完善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绩效考核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党的十八大也将绩效考核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做出了部署。吉林省经国务院批准成为首批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地区之一,如何在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的同时,规范吉林省行政绩效管理,推动政府绩效整体提升,促进地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 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的成效
吉林省是全国较早实施政府绩效评估的省份,从2005年起就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意见,做出了具体部署。2007年起正式在省政府部门实施,2008年选择松原市、舒兰市、白山市二道江区进行市、县评估试点,2009年在全省政府系统全面铺开。2011年6月,国务院决定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标志着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上升到国家层面推广。吉林省由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较早、基础较好,成为全国开展绩效管理试点的8个省(直辖市)之一。为此,省政府认真总结几年来全省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经验,完善措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先后颁行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政府关于吉林省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11年度吉林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办法》、《2011年度吉林省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以及《2011年度吉林省党群工作部门目标责任之考评办法》;成立吉林省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制定了绩效管理考评指标体系。
(一)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全面铺开
吉林省于2007年首先在省政府部门正式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2008年有条件选择松原市、舒兰市等进行市县评估试点。2009年开展了自上而下的形式多样的绩效评估活动。2011年吉林省成为全国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地区之后,将绩效管理范围分成两大部分:一是省政府绩效管理范围,主要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二是省委机关、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纪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群团组织等有关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比照省政府绩效管理的办法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参照省里方案确定本机关绩效管理工作的范围。至此,吉林省的绩效评估工作已经全面铺开。
(二)评估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
吉林省在评估指标体系上不断地摸索,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出台了相应年度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至2011年吉林省成为全国绩效管理试点地区之后,出台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政府关于吉林省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11年度吉林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办法》、《2011年度吉林省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以及《2011年度吉林省党群工作部门目标责任之考评办法》。在评估指标体系的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2011年之前的《实施办法》中,指标体系主要为: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部门围绕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大局履职尽责和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三个方面,采取赋分的方法。评估基础分总分为100分。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70分;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大局履行职责和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20分;专项资金使用10分。此外,根据承担重点工作项目的多少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