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1月 |
2005年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的关键一年。一年来,河南省的地方立法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省委七届八次、九次全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依法治省的要求,着眼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民的意志,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推进河南省的经济法制建设;同时,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研究制定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规,为河南省的经济、政治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 2005年地方立法工作回顾
1.加强年度立法计划管理
立法计划管理,是立法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保证立法工作有目的、有步骤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工作的盲目性和无序性,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2005年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管理工作会议,全面加强立法计划管理的第一年。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加强了立法计划的管理工作,加大了督办力度。列入2005年年度计划的32部法规草案,按计划完成了27部,不能按期提请审议的,都向主任会议作了报告,说明了情况和原因。同时,为了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作用,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的决定》,对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为了加强对年度立法计划的管理,提高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保证地方立法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全省多年来立法计划编制管理经验并征求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组织起草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管理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已颁布实施。
2.审议通过了一批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截至2005年11月份,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8件法规和具有法规属性的决定、决议: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保护水环境提供服务,制定了《河南省水文条例》;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通信的安全、畅通,规范邮政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邮政拥护、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河南省邮政条例》;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定了《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弘扬民族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制定了《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了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更好地保护河南省归侨、侨眷以及他们在海外亲友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调动国内外侨届的积极性,发挥侨务优势,促进河南发展,通过了修订后的《河南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河南省煤炭条例》;为了适应《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修改后河南省选举工作的需要,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五次修正,对《细则》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适应选举工作需要的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为了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落实“科教兴豫”战乱,通过了修订后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