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
东盟区域内经济一体化,经历了从特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ing Arrangements)到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的发展过程。自1978年起,东盟特惠贸易安排实施了15年的时间。从1993年起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随后这一进程不断加速,到2010年东盟全面建成自由贸易区。2003年10月东盟决定建立东盟共同体,以建立一个稳定、繁荣、具有高度竞争力的单一市场和生产基地。
一 从“东盟特惠贸易安排”到“东盟自由贸易区”
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历程,以特惠贸易安排为起点。从1978年起,东盟开始实施特惠贸易安排。在全球性区域经济一体化迅速兴起的背景下,1993年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一)东盟特惠贸易安排
早在1971年初,东盟就提出采用特惠贸易安排的方式,但这只是当初区域经济合作的设想,并未进入实施阶段。直到70年代下半期,东盟才开始将区域经济合作列入其正式议程。1976年2月,在东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各国首脑签署的《东盟国家协调一致宣言》(Declaration of ASEAN Concord)中正式提出要促进建立东盟区域内特惠贸易制度。1977年2月24日,各国正式签署《东盟特惠贸易安排协定》(ASEAN Preferential Trading Arrangement),这标志着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迈出重要的一步。
特惠贸易安排属于国际性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最初和松散的形式,它主要指在实行特惠贸易安排的成员国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规定特别的关税优惠。与之相应,《东盟特惠贸易安排协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享受特惠贸易安排商品的界定,规定享受特惠贸易安排商品必须是东盟内产品。它要求产品在有关的东盟出口合同国的增值量占其总增值量的50%以上(向印尼出口商品须占其增值的60%),或东盟占商品增值的60%以上。②特惠贸易安排的主要内容。特惠贸易订立时间跨度约为3~5年的长期贸易合同,主要商品是大米和石油;政府对列入特惠贸易的商品贸易提供进口信贷;政府采购东盟商品时给予相当于标底2.5%、4万美元以下的关税优惠;在特惠基础上放宽免税范围;通过谈判扩大关税优惠范围。③特惠贸易商品范围。一是基本商品,主要包括大米和石油;二是对东盟工业企业、协作企业产品的特惠贸易安排;三是依据各成员国提出的谈判清单,经谈判后确定列入特惠贸易安排的商品;四是各成员国双边特惠贸易协定所涉及的商品。[1]
尽管东盟特惠贸易安排对其区内贸易扩大的贡献有限,但这一贸易安排的实施为东盟迈向更高级的区域一体化形式奠定了基础。与以往东盟经济合作进展缓慢相比,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的出台是十分迅速的,从计划提出到正式启动仅用两年多时间。20世纪90年代国际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兴起,尤其是欧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形成,成为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外因。
(二)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的出台
1990年10月,在第22次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泰国第一次提出了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议。到1991年10月,第23次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同意在15年内建成一个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区。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4次东盟首脑会议上,东盟六国正式决定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AFTA)。会后发表的《新加坡宣言》和《加强东盟经济合作的框架协议》提出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目标,即从1993年1月1日起的15年内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旨在增强东盟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期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东盟区内贸易与投资。同时,各国经济部长正式签署了《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AFTA),这标志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东盟《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确立了各成员国降低关税的商品范围和时间表,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最主要运行机制。为了有效推进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程,东盟设立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AFTA Council),负责监督和协调《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的实施。自1993年1月1日起,《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减税计划分两种方式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①到2008年前,东盟各成员国所有在区域内贸易的工业制成品的关税均降至0~5%。在CEPT框架下,所有工业制成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