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05月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4年9月7日发表的《中国的社会保障现状和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从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并积极致力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政府对计划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中共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可见,住房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党和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十分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必要措施,在住房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对低收入者的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市特殊困难家庭在住房、子女入学、医疗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温家宝总理指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文件)中指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2003年11月15日,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已于2004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文件,均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的关心与重视,并作为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各地政府的实施,已显见成效。
一 两个“办法”,为实施住房保障搭建了政策平台
两个“办法”即指为贯彻国务院[2003]18号文件,于2004年3月1日起,全国城镇全面实施的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4年5月13日由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建设部曾以第70号令颁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旧办法》在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政策,构架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04年3月1日起,在全国城镇全面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是对《旧办法》的进一步修订,使其更符合实际,更便于运作。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有8个鲜明的特点。
(1)《新办法》旨在建立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制度,逐步完善我国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比较《旧办法》,《新办法》删除了“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强化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标志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商品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而“单位”不再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主要责任者。
(2)对廉租住房的实施对象,进行了更加“切合实际”的定位,起到了稳定社会、促进城市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比较《旧办法》,《新办法》删除了“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强调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为当地政府实事求是地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3)运作程序规范透明。比较《旧办法》的“申请→公告→登记→轮候配租”,《新办法》更为具体。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廉租住房要经过“书面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调查→核实→排队轮侯→公布结果”的程序获得;动态管理、定期核查、依法处罚。这种细化的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更具可操作性,为管好、用好廉租住房奠定了基础。
(4)量化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旧办法》只规定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用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