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年12月 |
一 “信息服务业”的界定
目前,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并没有对“信息服务业”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要对“十一五”期间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首要任务就是合理确定“信息服务业”所涵盖的范围。
1998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同意将“ICT部门”(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定义为:以电子方式获取、传输和显示数据及信息的部门,其中包括了制造部门和服务部门。世界范围内,传统的IT产业(信息技术产业)和电信产业因技术进步渐趋融合,“ICT部门”这一提法打破了二者的界限,更准确的反映了时代的基本特征。相应的以ICT部门中的服务部门为基础来界定“信息服务业”,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做法。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将“信息服务业”限定在如下范围之内:(1)电信运营业;(2)软件及系统集成服务业;(3)信息技术服务业;(4)互联网及增值业务服务业。
1.电信运营业
一般认为“通信业”由“电信运营业”和“邮政业”两部分组成。考虑到目前“邮政业”主要经营的业务是金融业务、运输业务、报刊发行业务等,因此其归属于“信息服务业”并不恰当,而应划入其他门类的服务业部门。另外,这里特别强调“电信运营业”的称谓,是由于通常所说的“电信业”还包含了“电信设备制造业”。不容忽视的是,迄今为止各种有关我国“电信运营业”的统计资料仅反映了六大基础电信运营商[1]的生产经营状况。
2.软件及系统集成服务业
由于历史原因,“软件及系统集成服务业”一直归属于“电子工业”,但其经济特性与电子设备制造业显然是不同的,更应纳入到“信息服务业”之中。
3.信息技术服务业
“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指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提供专业化支持的部门,主要是指提供“计算机软硬件维护与支持”、“信息系统建设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教育与培训”以及“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部门。
4.互联网及增值业务服务业
“互联网服务业”专指以互联网为依托提供相关服务的部门,提供的服务包括互联网接入、网吧、各种在线内容和服务,以及虚拟主机、主机托管等ASP业务。“增值业务服务业”是指除六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外提供VSAT、呼叫中心、电话信息服务等业务的部门。由于特点近似,本文中我们合二为一称之为“互联网及增值业务服务业”。
二 “十五”期间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到2003年底,“信息服务业”市场规模达到了6800亿元左右,就业人数为240万人左右。整个“信息服务业”的收入已经占到了GDP的5.8%,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尤其是在服务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电信运营业
1.发展状况
我国电信运营业在通信能力、服务水平、投资及业务收入,以及产业内部结构等方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1)通信能力方面:在“十五”的头三年,我国电信运营业的综合通信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通信网的规模和技术水平也都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这就为提供种类丰富的通信业务以满足社会需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表1可以看出多项通信能力指标已经超越了“十五”计划中预计2005年才能达到的水平。
表1 我国电信运营业通信能力方面的主要指标
(2)服务水平方面:三年来,我国电信运营业的服务水平也有大幅度改进,实现了新的跨越。无论是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还是上网用户总数增长都相当快:2002年我国电话用户总数跃居世界第一位;2003年10月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数超过了固定电话用户数(主线数);2003年我国互联网用户总数跃居世界第二位。从表2中可以看出,在电话普及率方面已经提前完成了“十五”计划提出的目标,但已通电话行政村比例和上网用户普及率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表2 我国电信运营业服务水平方面的主要指标
(3)投资及业务收入方面:如表3所示,近几年来固定资产投资始终处于很高的水平,有力地促进了电信网规模持续扩大。2002年由于受到原中国电信拆分以及世界电信市场不景气的影响,投资规模略有下降。如表4所示,我国电信业务收入高速增长,2000~2003年年均增长16.5%,相当于同期GDP增速的两倍左右。但实际完成情况与“十五”计划预测目标之间还有相当程度的差距,到2005年底难以达到9234亿元的水平。主要原因在于:产业内结构发生了变化,竞争水平进一步提高,业